开展排查宗教标志物简报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场所必须要有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的宗教标志或者标志物。根据《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对设立宗教标志性建筑物或者标志物的场所不得设置宗教类标志性建筑物或者标志物,否则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了对未经批准设立宗教设施及标志物的处理规定。根据《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经本部门认定的宗教标志物应当向社会公示。宗教标志物应当保持完好,不得损坏或丢失;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宗教事务条例》强调了有关部门对宗教设施以及标志物拆除后应当进行调查记录。在对标志物进行调查记录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公布或者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等要求。
    一、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要严格按照《宗教政策法规汇编》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宗教设施、标志的设立及变更工作。
    设立宗教设施、标志,是指对某宗教界人士或集体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设施及标志,是为特定宗教教派服务的场所。宗教设施和标志既是宗教活动场所和集体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标志物,
也是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标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项宗教活动管理职能,做好所管理团体的宗教设施和标志的建立和变更工作。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关宗教标志等信息或公示公告,并将该场所宗教设施、标志的设立及变更情况(包括名称,地址、内容等)报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擅自设立宗教设施和标志物。严禁以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未经批准设立宗教设施或者标志物等行为进行查处时,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宗教政策法规汇编》对宗教设施以及标志物的设立变更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宗教设施或标志的设立未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未及时进行备案;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宗教设施或标志物;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宗教设施或标志物等行为。
    二、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要认真落实好宗教事务部门制定的宗教设施、标志使用管理规定,加强日常巡查制度,防止宗教设施标志物被人为破坏、被盗、丢失。
    各基督教新教(会)和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要组织力量对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辖区内的各宗教场所在宗教活动中设立的宗教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不存在宗教设施标志被破坏的现象,发现有破坏标志的行为,及时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备案,由宗教事务部门
予以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损毁宗教设施及其标志;未经批准或者擅自损毁宗教设施及其标志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拆除或者损毁宗教设施标志物是违法行为。各单位、个人应主动配合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宗教设施标志物清理工作:发现没有登记备案或不知道如何申报并不知道该怎么申报不成功的必须立即整改。对故意破坏宗教设施标志物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宗教界人士应当积极支持宗教界人士保护佛教、道教等宗教设施标志物或者其他宗教设施及其标志物及其标志上写出具体举报电话或邮箱(*******************)方便宗教界人士进行举报和申诉。举报时提供详细信息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在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集体宗教活动时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我国《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集体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本通知有关规定。同时,《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地区举行集体宗教活动予以指导,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宗教界代表人士进行
宗教知识教育,帮助宗教界人士正确处理个人和集体之间的关系。国家鼓励宗教界代表人士在做好自身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主动向他人宣传宗教界代表人士积极为加强同政府间和社会间的关系方面所做的努力。”由于在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集体宗教活动是由宗教活动场所举办者自己决定而不是由国家统一安排,所以宗教活动场所在举办集体宗教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如:在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集体宗教活动时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与;不得允许宗教界代表人士参与任何组织或者以任何形式举行集体宗教活动。
    四、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发现的问题:1.对信教众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够完善。2.对各场所设施不齐全的现象,有的寺庙没有消防器材,有的没有设置独立的消防栓。3.个别场所的围墙有破损现象,有的门头上没有对联。等等。4.寺庙没有及时更换老化的寺庙门;5.个别场所的围墙上有损坏现象。发现有以上问题的寺庙,都要进行整改,确保场所安全无隐患。要求各寺庙必须积极配合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整改要求,进行认真整改,确保场所无任何安全隐患,确保场所安全无事故和不发生任何问题。
    五、对无证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标志物进行整改。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无证依法取缔的宗教场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本地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无证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未取得《宗教活动许可证》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这处无证宗教活动场所,占地面积80平方米,有庙宇两座。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此活动场所没有合法宗教活动场所许可证书和宗教标志物。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和教育。基督教对联
    六、严格落实宗教场所和标志使用制度。
    宗教场所不得在信教众聚集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内设立与宗教活动无关的标志,更不能在人口稠密的区域设立与宗教活动无关的标志。《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宗教团体或组织”。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第三十四条规定:“设立宗教标志建筑物或者标志物应当向所在地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使用宗教标志建筑物或者标志物。”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利用宗教类标志物修建与宗教活动无关的建筑物以
及其它设施。未经批准进行宗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辖区内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第三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不得在其辖区内设立与宗教活动无关的标志。”第五十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厕所或者在厕所内设置与宗教活动无关的标志”。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得对宗教场所、标志进行损害和损毁。”第五十一条规定:“不得对宗教场所、标志进行破坏和毁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