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
                                马克思
    我们不是那种心怀不满的人,不会在普鲁士新的书报检查法令公布之前就声明
  说:即使丹纳士人带来礼物,我还是怕他们。相反,因为新的检查令允许对已经颁
  布的法律进行讨论,哪怕这种讨论和政府的观点不一致,所以,我们现在就从这一
  检查令本身谈起。书报检查就是官方的批评。书报检查的标准就是批评的标准,因
  此,就很难把这种标准同批评分割开来,因为它们是建立在同一个基础上的。
    当然,对于检查令序言中所表述的一般倾向,每个人都只能表示赞同:
      “为了使新闻出版现在就能摆脱那些未经许可的、违背陛下旨意的限制,国王
  陛下曾于本月10日下诏王室内阁,明确反对使写作活动受到各种无理的约束。国
  王陛下承认公正的、合乎礼貌的公众言论是重要的而且必需的,并授权我们再度责
  成书报检查官切实遵守1819年10月18日书报检查法令第2条的规定。”
      当然!既然书报检查是必要的,那么公正的、自由的书报检查就更加必要了。
    可是,这里有一点马上就会使人们感到有点诧异,那就是上述法律的日期。该
唯一彩
  法律颁布的日期是1819年10月18日。怎么?难道这是一项由于时势所迫而
  废除了的法律吗?看来不是,因为现在不过是“再度”责成书报检查官必须遵守这
  一法律。由此可见,这一法律1842年以前一直存在,不过没有实施罢了。正因
  为如此,现在才又提起它,“为了”使新闻出版“现在就”能摆脱那些未经许可的,违背陛下旨意的限制。
    尽管有了法律,但是新闻出版物到目前为止仍然受到种种未经许可的限制,这
  就是从上述书报检查令的序言中得出的直接结论。
    上面的话是针对法律,还是针对书报检查官呢?
    我们未必有理由能肯定说是后一种情况。在22年当中,保护公民的最高利益
  即他们的精神的主管机关,一直在进行非法的活动,这一机关的权力简直比罗马的
  书报检查官还要大,因为它不仅管理个别公民的行为,而且甚至管理公众精神的行
  为。在组织完善的、以自己的行政机关自豪的普鲁士国家里,政府高级官员的这种
  不负责任的行为,这种一贯的不忠诚的行为,难道可能发生吗?还是国家总是盲目
  地挑选最无能的人去担任最艰巨的职务呢?最后,也许是普鲁士国家的臣民已根本
  不可能起来抗议这种违法的行为吧?难道普鲁士的所有作者都如此愚昧无知,连与
  自己生存有关的法律也不知道吗?还是他们的胆子太小,竟不敢要求实施这种法律
  呢?
    假如我们把过错推在书报检查官身上,那么这不仅会败坏他们本身的名誉,而
  且会败坏普鲁士国家和普鲁士作者的名誉。
    况且,如果书报检查官二十多年来一直进行无视法律的非法活动,那就会提供
  令人信服的证据,说明新闻出版需要的是别的保证,而不是给如此不负责任的人物
  发出的这种一般性的指令。那就会证明书报检查制度骨子里隐藏着一种用任何法律
  都无法消除的根本缺陷。
    可是,如果说书报检查官很中用,不中用的是法律,那么,为什么还要再度求
  助于法律去反对正是它本身所造成的祸害呢?
    或者,也许为了造成一种改善的假象而不从本质上去改善事物,才需要把制度
  本身的客观缺点归咎于个人吧?虚伪自由主义的手法通常总是这样的:在被迫让步
  时,它就牺牲人这个工具,而保全事物本身,即制度。这样就会转移从表面看问题
  的公众的注意力。
    对事物本身的愤恨就会变成对某些人的愤恨。有些人以为人一变换,事物本身
  也就会起变化。人们的注意力就从书报检查制度转移到了个别书报检查官身上,而
  那一伙专看官方眼行事的卑劣作者,便放心大胆地反对那些不受宠幸的人,对政
  府却称颂备至。
    在我们面前还有一个困难。
    某些报纸的记者认为,书报检查令就是新的书报检查法令。他们错了,不过他
  们的这种错误是情有可原的。1819年10月18日的书报检查法令只应当暂时
  有效,即到1824年为止有效,如果不是现在的书报检查令告诉我们上述法令从
  来没有被实施过,那么直到今天它仍然是一项临时性的法律。
    1819年的法令也是一项过渡性措施,不过,当时规定了一定的期限——五
  年,可以期望颁布永久性法律,而新的检查令却没有规定任何期限;其次,当时期
  望颁布的是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法律,而现在期望颁布的则是关于书报检查的法律。
    另一些报纸的记者则认为,这个书报检查令是旧的书报检查法令的翻新。检查
  令本身将驳倒他们这种错误的看法。
    我们认为,书报检查令是可能要颁布的书报检查法的精神的预示。在这一点上,
  我们是严格遵循1819年书报检查法令的精神的,根据这一法令,邦的法律和命
  令对新闻出版具有同样的作用(参看上述法令第16条第2款)。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检查令。
    “根据这一法律〈即根据第2条规定〉书报检查不得阻挠人们对真理作严肃和
  谦逊的探讨,不得使作者受到无理的约束,不得妨碍书籍在书市上自由流通。”
      书报检查不得阻挠的对真理的探讨,在这里有了更具体的规定:这就是严肃和
  谦逊的探讨。这两个规定要求探讨注意的不是内容,而无宁说是内容以外的某种东
  西。这些规定一开始就使探讨脱离了真理,并硬要它把注意力转移到某个莫名其妙
  的第三者身上。可是,如果探讨老是去注意这个由法律赋予挑剔权的第三者,难道
  它不是会忽视真理吗?难道真理探讨者的首要义务不就是直奔真理,而不要东张西
  望吗?假如我必须记住用指定的形式来谈论事物,难道我不是会忘记谈论事物本身
  吗?
    真理像光一样,它很难谦逊;而且要它对谁谦逊呢?对它本身吗?真理是检验
  它自身和谬误的试金石。那么是对谬误吗?
    如果谦逊是探讨的特征,那么,这与其说是害怕谬误的标志,不如说是害怕真
  理的标志。谦逊是使我寸步难行的绊脚石。它就是规定在探讨时要对得出结论感到
  恐惧,它是一种对付真理的预防剂。
    其次,真理是普遍的,它不属于我一个人,而为大家所有;真理占有我,而不
  是我占有真理。我只有构成我的精神个性的形式。“风格如其人。”可是实际情形
  怎样呢!法律允许我写作,但是不允许我用自己的风格去写,我只能用另一种风格
  去写!我有权利表露自己的精神面貌,但是首先必须使这种面貌具有一种指定的表
  情!哪一个正直的人不为这种无理的要求脸红,而宁愿把自己的脑袋藏到罗马式长
  袍里去呢?至少可以预料在那长袍下面有一个丘必特的脑袋。指定的表情只不过意
  味着“强颜欢笑”而已。
    你们赞美大自然令人赏心悦目的千姿百态和无穷无尽的丰富宝藏,你们并不要
  求玫瑰花散发出和紫罗兰一样的芳香,但你们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
  —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我是一个幽默的人,可是法律却命令我用严肃的笔
  调。我是一个豪放不羁的人,可是法律却指定我用谦逊的风格。一片灰就是这种
  自由所许可的唯一彩。每一滴露水在太阳的照耀下都闪现着无穷无尽的彩。但
  是精神的太阳,无论它照耀着多少个体,无论它照耀什么事物,却只准产生一种
  彩,就是官方的彩!精神的最主要形式是欢乐、光明,但你们却要使阴暗成为精
  神的唯一合适的表现;精神只准穿着黑的衣服,可是花丛中却没有一枝黑的花
  朵。精神的实质始终就是真理本身,而你们要把什么东西变成精神的实质呢?谦逊。
  歌德说过,只有怯懦者才是谦逊的,你们想把精神变成这样的怯懦者吗?也许,这
  种谦逊应该是席勒所说的那种天才的谦逊?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你们就先要把自己
  的全体公民、特别是你们所有的书报检查官都变成天才。况且,天才的谦逊当然不
  像文雅的语言那样,避免使用乡音和土语,相反,天才的谦逊恰恰在于用事物本身
  的乡音和表达事物本质的土语来说话。天才的谦逊是要忘掉谦逊和不谦逊,使事物
  本身突现出来。精神的谦逊总的说来就是理性,就是按照事物的本质特征去对待各
  种事物的那种普遍的思想自由。
    其次,根据特利斯屈兰·善第所下的定义:严肃是肉体为掩盖灵魂缺陷而做出
  的一种虚伪姿态。如果严肃不应当适合这个定义,如果严肃的意思应当是注重实际
  的严肃态度,那么这整个规定就会失去意义。因为我把可笑的事物看成是可笑的,
  这就是对它采取严肃的态度;对不谦逊仍然采取谦逊的态度,这也就是精神的最大
  的不谦逊。
    严肃和谦逊!这是多么不固定的、相对的概念啊!严肃在哪里结束,诙谐又从
  哪里开始呢?谦逊在哪里结束,不谦逊又从哪里开始呢?我们的命运不得不由书报
  检查官的脾气来决定。给书报检查官指定一种脾气和给作者指定一种风格一样,都
  是错误的。要是你们想在自己的美学批评中表现得彻底,你们就得禁止过分严肃和
  过分谦逊地去探讨真理,因为过分的严肃就是最大的滑稽,过分的谦逊就是最辛辣
  的讽刺。
    最后,这是以对真理本身的完全歪曲的和抽象的观点为出发点的。作者的一切
  活动对象都被归结为“真理”这个一般观念。可是,同一个对象在不同的个人身上
  会获得不同的反映,并使自己的各个不同方面变成同样多的不同的精神性质;如果
  我们撇开一切主观的东西即上述情况不谈,难道对象的性质不应当对探讨发生一些
  哪怕是最微小的影响吗?不仅探讨的结果应当是合乎真理的,而且得出结果的途径
  也应当是合乎真理的。对真理的探讨本身应当是真实的,真实的探讨就是扩展了的
  真理,这种真理的各个分散环节在结果中是相互结合的。难道探讨的方式不应当随
  着对象而改变吗?当对象欢笑的时候,探讨却应当摆出严肃的样子;当对象令人讨
  厌的时候,探讨却应当是谦逊的。这样一来,你们就既损害了主体的权利,也损害
  了客体的权利。你们抽象地理解真理,把精神变成了枯燥地记录真理的裁判官。
    也许不必去为这些玄妙的玩意儿伤脑筋?对真理是否干脆就应该这样去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