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3.08.13
【字 号】
【施行日期】2023.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提升学生资助精准水平,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修订完善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如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邮编:530021)。
  2.通过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邮箱:*************.gov。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5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3年8月13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 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关于公布全区证明材料清理清单的通知》(桂数函〔2019〕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1〕25 号)和《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振兴教育帮扶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3-6岁在籍在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具有正式学籍在校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具有正式学籍在校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按计划招生的少数民族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正式学籍在校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广西什么时候开学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乡村振兴局、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统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各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协同,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资源,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广西学生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与民政、乡村振兴、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对接,确保脱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及支出型低收入对象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库。
  第六条 各高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等。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考以下几大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及支出型低收入对象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春季学期要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时限为开学两个月内。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宣传告知、个人申请、身份核验、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六个环节。各地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