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总14页)

工银甬办[2009]217号
关于转发总行《个人经营贷款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为规范个人经营贷款管理,促进个人经营贷款稳健发展,现将总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办发[2009]3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有固定居所和职业,并提供当地常住居民作为保证人。
二、采用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存入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担保贷款余额的10%,且担保公司同一时点为我行个人贷款总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5倍,单户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10%。
、个人经营贷款的操作及档案管理等按照市分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2007年版)》、《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新的个人经营贷款申请表(附件一)、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二)、贷后检查表(附件三)。
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市分行反映。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内发送:个人金融业务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
内控合规部。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室    2009424日印发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个人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经营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合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 贷款申请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人是指我行开办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个人经营贷款的发放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五条  个人经营贷款经办行必须配备具有公司信贷业务从业经验的营销与管理人员,组成个人经营贷款专业营销和管理团队从事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开办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及贷款用途
第七条  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0周岁(不含)之间。
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两个(含)以上共同借款人借款的,每个借款人均须满足上述年龄条件,除配偶外,共同借款人须为同一经营实体或经营项目的出资人或股东。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借款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能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中,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注明的“经营者姓名”须为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借款人经营实体为合伙企业的,借款人须为该合伙企业合伙人;借款人经营实体为企业法人的,借款人须为该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
(四)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我行及其他已查知的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贷款担保。
(七)借款人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八)原则上同一经营实体不得有多人同时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用于该经营实体经营,也不得同时申请法人贷款(含小企业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个人经营贷款的用途为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合法的经营活动,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
借款人须承诺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