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创业政策,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小额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8]100号)以及《关于加强小额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也称下岗失业人员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或创业担保贷款)是指本行发放的,由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所设立的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促进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系指由受托运营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以及其他符合本行制度的补充担保措施。
第二章适用对象、准入条件与用途
第四条适用对象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原则上应年满18周岁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60周岁)的自然人,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向本行申请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高校毕业生;
5.其他符合国家政策的人员。
(二)符合存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和其他国度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创业担保存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跨越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可以向本行申请小额创业担保存款。
第五条准入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第一项条件的申请存款对象必须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贷款申请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
5.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6.原则上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二)申请小额创业担保存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肯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度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具备还贷能力;
5.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三)除助学存款、扶贫存款、首套住房存款以外,小额创业担保存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存款记录。
第六条申请小额创业担保存款须提供的资料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需提供:
l.申请人的身份证;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军队退役人员证件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或失地证明或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
3.业务执照副本(如有);
4.就业再就业项目计划和存款申请书;
5.自筹资金证明;
6.街道(乡镇)办事处推荐情况和推荐证明,包括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证明;
7.担保机构出具的《促进就业小额创业担保存款申请审批表》、《促进就业小额创业担保存款项目评审看法书》;
8.人行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
(二)符合存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需要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贷款申请书;
4.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新招用的符合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盖章);
9.担保机构出具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