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期“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11.03
【字 号】沪教委人[2011]71号
【施行日期】2011.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期“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的通知
(沪教委人〔2011〕71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加快推进《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落实,根据上海市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对教师专业发展工程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校长、教师队伍建设,在总结前两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三期“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以下简称“双名工程”),现将《第三期“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第三期“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实施方案
  2.“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培养基地申报表
  3.“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后备人选推荐表(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1:
第三期“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实施方案
  一、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优良师德修养、先进教育理念、厚实专业素养,在教育教学、学校管理中勇于改革创新,破解难题,有较深刻的学术思想、独到的教育教学策略和风格、明显办学特的校长和教师。
  培养具有开阔国际视野和较强国际交往能力,教育实证研究和教育创新能力的教师和校长,为在上海乃至国内脱颖而出的优秀教师和校长搭建平台,为参与国际教育交流的优秀校长和教师创设良好环境。
  二、学员遴选
  (一)申报条件
优秀学员  申报人员除应具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的实施
意见》(沪教委人〔2004〕106号)第四条规定的政治素质、能力素质、专业素质、管理素质、身心素质等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