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警官培训中心学员管理规定
一、学籍管理规定
(一)培训中心凭调训通知和参训名单确认参训学员资格。
(二)学员凭单位介绍信和有关个人证件按时报到。学员因故需推迟报到或不能参训的,由参训单位提前向调训单位请假。未按规定请假而延时报到的,不予接收。
(三)学员报到后,发现不符合参训条件的,报调训单位批准后取消其参训资格。
(四)参训期间,按照《广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教育训练末位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作退学处理的,由培训中心提出意见,报调训单位批准后予以退训,并通知参训单位。
(五)培训结束后,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前,由培训中心对学员进行训练鉴定,填写《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登记表》,经调训单位审核后,存入学员个人档案。考试(考核)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培训班组织编成及职责
(一)培训班编成及职责
培训班一般按大队、区队、班建制组织编成,并按照工作岗位归类和异地交叉的原则进行分班
1.大队:每期培训班一般编为1个大队,设大队长1名。大队长由培训中心指派,主要负责培训班的日常行政管理、教学组织协调和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培训班根据需要可设政委1名。政委由培训中心指定,主要负责培训班学员思想政治工作,配合大队长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2.区队:大队下设若干区队。每个区队设正、副区队长各1名、学习委员、警体委员及生活委员各1名,主要负责本区队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各项学习、训练等活动。
3.班:区队下设若干班。每个班设班长1名,主要负责本班的日常管理和内务卫生等有关工作。
(二)学员干部职责
1.区队长职责:(1)向大队领导负责;(2)抓好队委会和学员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3)负责制订队委会工作计划,检查和督促各项工作落实;(4)负责队委会日常工作,每周一晚上主持召开全队班干会议,总结、检查、布置一周工作;(5)副区队长协助区队长做好工作,区队长不在时,副区队长履行区队长职责。
2.学习委员职责:(1)适时召开区队学习小结会议,收集学员对培训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带班大队长;(2)检查和督促区队学习考勤制度情况,按时上交《学员教学出勤情况表》;(3)督促、检查本区队的学习、生活环境;(4)适时进行笔记检查,掌握学员学习的情况;(5)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各项工作,培训结束时做好区队学习成绩统计,为评比先进做好准备;(6)协助带班队长做好培训学习总结。
3.警体委员职责:(1)负责组织开展本区队学员文体活动;(2)组织、安排早操和集队;(3)协助、配合搞好学员管理工作。
4.生活委员职责:(1)组织内务卫生检查,适时组织内务卫生评比活动;(2)组织学员打
扫卫生责任区,搞好检查并做好记录;(3)收集学员对食宿安排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带班大队长。
5优秀学员.班长职责:(1)熟悉本班每位学员情况,掌握思想动态,配合做好思想工作;(2)认真组织本班学员参加学习、训练和文体等活动;(3)严格进行考勤登记并如实向值班员报告;(4)认真进行停餐登记,及时上报。
(三)学员临时党支部组成及职责
培训班可根据培训时间的长短和学员构成情况,决定是否成立学员临时党支部。学员临时党支部一般由书记、副书记、组织、纪检、宣传委员五人组成,主要负责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生活,做好日常党务和纪律检查工作,研究决定培训班有关重要事项。
未成立学员临时党支部的,培训班有关重要事项,由队务会讨论通过。队务会参加人员:大队长、政委、区队长及区队委员,必要时可吸收班长参加。
三、日常管理制度
(一)一日生活制度
1.起床:听到起床信号后立即起床,整理内务,并按要求着装。
2.早操:早操由大队统一组织,学员按指定时间、地点集合,进行体能或队列训练。学员因故不能参加早操的,须经大队长批准。不宜集体出操时,由大队值班员临时通知。
3.整理内务:严格按照培训要求进行内务整理。
4.就餐:学员一律集队就餐,未经批准,学员不得在外就餐。
5.上课集队:按教学内容着装,集队到指定地点。
6.午休:午休时间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7.课外活动:课外活动时间可开展各种文体活动。
8.晚点名:节假日最后一天晚上必须点名,其他时间由大队根据管理需要进行不定期点名。学员因故不能参加点名时,必须逐级请假并征得大队领导同意。
9.就寝:学员须按规定时间熄灯、就寝。
(二)警容风纪
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有关规定执行警容风纪,做到着装统一,警容严整,举止文明。
  1.着装
公安民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1)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
  (2)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3)应当规范缀钉、佩带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4)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
  2.仪容
  (1)公安民警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2)公安民警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3.举止
  公安民警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1)着警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2)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3)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4)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声誉。
  4.礼节
  (1)公安民警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2)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3)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时,着警服的公安民警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4)晋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
  (5)列队的公安民警在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其他人员应当行注目礼。
  (6)公安民警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7)公安民警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8)公安民警因公与非公安民警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纠正违章时,应当先敬礼。
(9)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进入居民住宅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三)请、销假和考勤制度
1.培训期间,一般不予请假。确需请假的,按规定报批。因公请假,一律由所在单位向调训单位请假;因私请假,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大队领导办理请假手续,按权限批准:请假半天以内的,由大队领导批准;一天以内的由培训中心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由调训单位领导批准。
2.请假返回后应及时销假。培训期间,未请假、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开的,或超假的,均以旷课论处。
3.学员培训期间因病休假,可按医院诊断意见休息,并由大队领导分别向培训中心和调训单位报告。
4.学员节、假日外出,须在就寝时间前返回,不准在外住宿。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事先报告大队领导。
5.大队对学员出操、集合、上课和晚点名等情况实施考勤。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大队每天公布考勤情况,每周报告一次,培训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汇总上报。
(四)学员宿舍和内务管理规定
1.学员宿舍内务要求做到“三统一”、“四整齐”、“四干净”,即统一物品放置种类、统一物品放置位置、统一物品放置要求,被子叠整齐、衣服放整齐、鞋子放整齐、资料放整齐,门窗干净、床上桌椅干净、地面墙面干净、卫生间干净。
2.培训期间,学员不准携带支弹药,不准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物品。学员的个人文件、资料和财物要妥善保管,谨防丢失。
3.学员宿舍不准留宿客人,不准将宿舍钥匙交他人使用。
4.注意消防安全,严禁违章使用电器、卧床吸烟和乱丢烟头。
5.节约用水用电,及时关闭各类电器及水龙头。
6.爱护公物,关好门窗,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五)教室及课堂管理规定
1.学员按要求着装、集队,提前10分钟进入教室,按指定座位就坐;下课及课间休息按授课教师宣布的时间执行,不得迟到、早退。
2.学员要关闭手机,上课时应专心致志,认真做好笔记,不准打瞌睡,不做与学习无关或扰乱、影响他人学习的事。
3.学员提问或发言应举手示意,不得随意打断教师授课。
4.教师授课或组织训练时,学员应服从教师安排和指挥;未经教师许可不准随意出入教室不准会客;学员违反课堂纪律,经教师制止仍不改正的,教师可令其退出教室,以旷课论处。
5.组织教学、训练活动时,学员未经教师允许不得自行录音、录相;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教学活动涉及到的机密内容不得转抄外传;非培训人员需旁听的,应经培训中心批准。
6.学员应自觉保持教室内清洁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杂物、不准在教室内抽烟。
7.爱护公共财产,不准在墙壁、桌椅上涂写。室内课桌椅、教学、电器设备不得随意挪动,如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或。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8.凡开放供晚自习的教室,按规定时间使用。注意节约用电,人少时应集中使用教室,最后离开教室者应随手关闭电器,关好门窗。
9.尊重值班队长和勤务人员,积极协助做好教室的卫生、安全及保卫工作。
(六)操行评分规则:按照《广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教育训练末位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考试考核规定
(一)考试考核制度
1.培训一般实行单科考试(考核)评定,所有科目考试(考核)成绩及格者,方为培训合格。考试(考核)科目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和公安业务知识(综合知识)、警务技能、体能、操行评定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