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篇一:医院领导个人廉洁自律承诺
医院领导个人廉洁自律承诺书
我本人就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积极践行党的众路线,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作出公开承诺,敬请广大干部众监督。
1、加强党性修养,带头遵纪守法。班子成员要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及时有效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带头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及院纪院规,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保证我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搞好业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上级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各项规定,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带头践行党的众路线,主动深入临床一线,广泛听取干部众及患者的意见和建议,着力解决众反映的实际问题。服从组织各项工作分配,切实抓好医疗业务各项管理工作,推进医院业务健康发展。
3、带头以身作则,加强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国家卫计委“九不准”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做到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医药购销不正之风;不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带头加强党性及道德修养,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求别人做到
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为全院广大干部职工做出表率。
4、厉行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禁令,倡导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严格控制
“三公”经费支出、执行领导干部工作和生活待遇有关规定,不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以公务名义变相旅游;坚决反对单位之间、上下级之间相互走访、相互送礼、相互宴请等违法违纪活动。
5、加强团结协作,维护班子和谐。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增强大局意识,互相支持,互相补台,形成工作合力;发扬民主作风,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保持维护班子的团结和谐。
承诺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篇二: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承诺人:;
部门:;岗位:
为贯彻执行公司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职责,增强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规范管理行为,改进工作及管理作风,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劳动效率,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本人特做出以下承诺:
第一条保证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做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办理业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司各项验收、表彰、竞赛等活动中弄虚作假、收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资金、证券、技术、价格、招投标、客户资源等公司内幕信息谋取个人利益;
(五)在采购、销售、工程、财务、取样、化验、仓储、领料、后勤等管理环节内外勾结,串通作弊,损害公司利益,从中谋取个人私利。
第二条保证不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不假公济私、不化公为私。不做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私借或挪用公款;
(四)违反规定收支承兑汇票或支取现金;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六)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
(七)以隐匿收入、虚列支出或转移资产、资金等形式,设立“小金库”。
第三条保证不违反规定选拔任用人员。不做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职位;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命等有关情况;
(四)在岗位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岗位选拔任用工作;廉洁自律承诺
(七)在岗位选拔任用工作中承诺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四条保证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做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四)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五)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物资购销、工程承包、搬运装卸等活动;
(六)直系亲属、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同在一个车间、部室工作,或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上班。
第五条保证不讲排场、不比阔气、不挥霍公款、不铺张浪费。不做下列行为:
(一)在公司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公务名义包租宾馆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使用车辆;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六)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