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与财产安全,紧紧围绕单位总体工作思路,推进全单位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局相关文件,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全体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
办法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公司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全单位所有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 单位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由安全质量部牵头,其他单位配合制定单位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纳入单位总体战略发展规划之中,实现安全生产和单位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条安全管理措施 单位属各单位应积极沟通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创新安全管理理念,提高本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属各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和管理,安全质量部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主任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兼)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学习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三)监督检查各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的落实情况,并对各公司经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绩效进行考核;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指导各公司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五)负责组织对各公司一般及以上事故的调查,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中严重失职、渎职人员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各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
(六)督促各公司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健康,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单位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安全质量部,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公司、项目应有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配备至少一名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参加培训取得安全管理合格证。
第十四条 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及各公司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各职能科室及各公司紧密配合,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1.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项目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同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2.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同时各公司加强员工的日常培训工作;
3.财务部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经费,各公司要规范、合理使用,确保经费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4.单位依法为从业人员采购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各公司依规领取发放,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5.单位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6.各公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与防范,并登记建档,及时上报单位安全质量部,进行定期检测、评估;
7.安全质量部及各公司组织开展各级安全检查,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
8.加强应急管理,各公司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 各公司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单位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批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纳入党支部、行政议事日程,纳入向单位党委述职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3.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4.组织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各施工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配合调查处理。
(二)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本级党政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2.协助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本级党支部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支部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3.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
4.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各施工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
(三)其他领导干部的主要职责:
1.参与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2.按照分工抓好各自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3.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单位属各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第十八条 安全质量部是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安全质量部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制定单位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
(四)组织或者参与各项目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各实体经营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各实体经营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八)参与各实体经营安全生产目标制定、绩效考核;
(九)参与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十)具体落实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九条 安全质量部保持相对独立性,实行权、责、利统一,在紧急情况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情况下,有要求停工、停产、责令整改与处罚的权力。
第二十条 安全质量部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作为,勇于担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各公司在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工程设计、项目施工、设备设施配备、“四新”应用、生产经营目标制定与考核等工作中,应当充分听取安全质量部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切实解决安全问题。
单位及各公司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如有发生,相关人员有权向上级管理机关举报。
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应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并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单位属各单位安全管理目标分控制目标和工作目标。
(一)控制目标
1.杜绝生产性死亡和重伤责任事故;
2.杜绝重大机械、仪器设备、孔内、生产性重大交通、火灾、爆炸、放射等责任事故。
(二)工作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2.落实安全生产政策与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
3.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生产事故报告与处理等。
第二十三条 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奖惩机制。根据总目标,逐级对各部门和公司进行分解,年终进行绩效考核。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工作失职等行为进行惩戒,对造成生产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和追责。
第二十四条 单位依法自觉接受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管理。各施工项目部依法接受属地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对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同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问题举报加强受理。
第二十六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对生产经营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等情况时,有权建议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