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一梅遺囑
1. 本人撤銷以前所立的所有遺囑、遺囑修訂附件及遺囑性質的產權處置,並聲明本遺囑是本人所立的最後遺囑。
2. 本人聲明本人以香港為永久居留地,本遺囑根據香港法律處理。
3. 本人委任陳好心(Chan Ho Sum)(香港身份證號碼xxxxx,住址為xxxxxxx)為本遺囑的執行人及受託人。
4. 本人的財產在扣除喪葬費和其他必需費用(包括執行本遺囑所需費用及有充分憑據證明的合理欠款)後,全部贈予陳好心(Chan Ho Sum)(香港身份證號碼xxxxxx,住址為xxxxxx)。
5. 本人的喪葬儀式一切從簡,採用基督教儀式及火葬。
立遺囑人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遺囑經我們在場見證,由立遺囑人親自簽署,作為其最後遺囑;再者,我們按照立遺囑人的要求在本遺囑上簽署作見證人時,我們兩人與立遺囑人均同時在場,此證。
第一見證人簽署:_____________ 第二見證人簽署:_________________
姓名:中文姓名(英文姓名)姓名:中文姓名(英文姓名)
香港身份證號碼:請填上號碼香港身份證號碼:請填上號碼
陳好心遺囑
本人陳好心(Chan Ho Sum),香港身份證號碼xxxxxxx,住址為xxxxx,在xxxx年xx月xx日簽立遺囑如下:
1. 本人撤銷以前所立的所有遺囑、遺囑修訂附件及遺囑性質的產權處置,並聲明本遺囑是本人所立的最後遺囑。
2. 本人聲明本人以香港為永久居留地,本遺囑根據香港法律處理。
3. 本人委任女兒張秀(Cheung Sau)(香港身份證號碼xxxxxx,住址為xxxxxxxx)為本遺囑的執行人及受託人。
4. 本人的財產在扣除喪葬費和其他必需費用(包括執行本遺囑所需費用及有充分憑據證明的合理欠款)後,全部(下稱「剩餘遺產」)按下列比例分別贈予以下受益人:
4.1 剩餘遺產百分之八十贈予女兒張秀(Cheung Sau)(香港身份證號碼xxxxxx,住址為xxxxxxxxx);
4.2 剩餘遺產百分之十贈予姪女陳美(Chan Amy)(香港身份證號碼xxxxxx,住址為xxxxxxx);
4.3 剩餘遺產百分之十贈予無國界醫生組織(香港)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西環德輔道西410 至418 號太平洋廣場22樓)。
立遺囑人簽署:________________
以上遺囑經我們在場見證,由立遺囑人親自簽署,作為其最後遺囑;再者,我們按照立遺囑人的要求在本遺囑上簽署作見證人時,我們兩人與立遺囑人均同時在
場,此證。
第一見證人簽署:_______________ 第二見證人簽署:________________
姓名:中文姓名(英文姓名)姓名:中文姓名(英文姓名)
香港身份證號碼:請填上號碼香港身份證號碼:請填上號碼
陳林大寶遺囑
本人陳林大寶(Chan Lam Tai Po),香港身份證號碼xxxxxxx,住址為xxxxxxxxxx,在xxxx年xx月xx日簽立遺囑如下:
1. 本人撤銷以前所立的所有遺囑、遺囑修訂附件及遺囑性質的產權處置,並聲明本遺囑是本人所立的最後遺囑。
2. 本人聲明本人以香港為永久居留地,本遺囑根據香港法律處理。
3. 本人委任兒子陳小文(Chan Siu Man)(香港身份證號碼xxxxxxx,住址為xxxxxxxx)及女兒陳好心(Chan Ho Sum)(香港身份證號碼xxx xxx,住址為xxxxxxxxxxx)為本遺囑的執行人及受託人。
4. 本人將本人所有珠寶贈予女兒陳好心(Chan Ho Sum)(香港身份證號碼xxxxxxxx,住址為xxxxxxxx)。
5. 本人將本人名下位於xxxxxxxx 的物業贈予女兒陳好心(Chan Ho Sum)(香港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 ,住址為xxxxxxxxx)。
6. 本人將本人名下其餘財產,經扣除喪葬費和其他必需費用(包括執行本遺囑所需費用及有充分憑據證明的合理欠款)後,全部(下稱「剩餘遺產」)按下列比例分別贈予以下受益人:
6.1 剩餘遺產百分之六十贈予兒子陳小文(Chan Siu Man)(香港身份證號碼xxxxxx,住址為xxxxxxxxxxxxxxx);
6.2 剩餘遺產百分之四十贈予女兒陳好心(Chan Ho Sum)(香港身份證號碼xxxxxxx,住址為xxxxxxxxxxxx)。
立遺囑人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遺囑經我們在場見證,由立遺囑人親自簽署,作為其最後遺囑;再者,我們按照立遺囑人的要求在本遺囑上簽署作見證人時,我們兩人與立遺囑人均同時在場,此證。
第一見證人簽署:_______________ 第二見證人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中文姓名(英文姓名)姓名:中文姓名(英文姓名)本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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