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华民族的一贯传统。各民族要相互学习语言,了解对方的历史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加强对本民族语言的学习和掌握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基础。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语言,让少数民族语言成为各族人民日常交流沟通的语言工具。为了使本民族众能较快地掌握本民族语言,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工作要求和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统一部署,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自2014年9月起,在我村开展“学国语、用国语”活动。通过开展“学国语、用国语”活动,让本民族众能更快地掌握本民族语言。在学习过程中实行“一对一”帮教模式。帮助学语能力弱、自学能力弱的村民提高学习质量、扩大学好的范围,形成人人学国语、人人会方言的良好氛围。经过2年时间,使全村各族众基本掌握本民族语言,具备初步的交际能力。通过开展“学国语、用国语”活动,使村民树立起学习外语、用外语的自觉性,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能力水平和文化素质,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二、学习对象
按照《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双语”教学活动方案>的通知》(甘委办发〔20__〕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我村共有少数民族55人,其中:维吾尔族18人、哈萨克族8人、朝鲜族10对、汉族15人、回族9家、满族1家、藏族2家、回族1家、朝鲜族2家、蒙古族2家。其中维吾尔族2家、哈萨克族3家、朝鲜族1家,汉族3家、回族1家、朝鲜族2家、回族1家。学习对象应以少数民族为主,同时也要掌握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朝鲜族、回族等多种民族语言。因此我村必须从所有符合条件者中选出来30名具有较高水平并有一定众基础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发给结业证书和相应等级资格证书。
三、学习内容
通过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开展相关活动,使广大村民能够掌握本民族语文能力。培训内容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等;2、日常生活:包括维吾尔语、汉语、哈萨克语、
柯尔克孜语、乌尔都语、塔吉克语、乌孜别克语、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回族等13个民族;3、语言文化:包括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汉语、维吾尔族、回族等9个民族。
四、学习时间地点
根据要求,少数民族村民学习时间为3个月,4月10日前完成培训,4月20日前完成结业考核。学习内容为《国语》课程(以下简称《国语》)和双语学习。双语学习要注意学习时间的把握,如有学生集中学习的情况,必须将当天授课情况上报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处。按照国家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民族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以“双语”为教学内容的民族培训项目每年安排少数民族村民3-5次双语学习。具体要求:村中60岁以上村民(占总人数90%以上)、10-20岁村民(占总人数10%以上)必须参加到双语学习;60岁以上老人(占总人数10%以上)参加到双语学习;20-30岁适龄村民(占总人数10%以上)参加到双语学习;30-40岁适龄村民(占总人数10%以上)学完双语后要再进行语言文字训练。双语学习每学年不少于2次;每年度12月集中安排1次双语学习;每学年9月举办一次双语培训班。
五、学习方法
村内民族干部以“四讲四爱”(讲好普通话、讲团结故事、讲民族团结故事)为主要学习内容,以“三会一课”(会唱会跳会辩论会)为主要学习内容;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或其它测试活动;组织各民族村民参加国语培训或参加国语学习小组活动。村民们也可通过自己学会或向他人学习的方式学好本民族语言。村民要充分利用好学习语言的机会。学习后向村组干部提出要学好普通话或国语学习小组活动的建议(不得影响村里正常工作生活),村干部和众也要充分利用这些机会向大家进行学习普通话或国语学习小组活动指导(包括示范、讲解、示范等);学习普通话或国语学习小组活动时要讲普通话或国语学习小组活动通知等;村内干部也要利用自己熟悉、使用、了解少数民族语言的优势和特点为众讲解本民族语言,帮助大家学习当地语言情况。村民们也可以在每天下班后通过村内干部学习组织少数民族众一起参加双语学习小组活动。通过自学的方式掌握各民族语言知识和技能。
六、组织实施
在村委会及村小组设立国语学习点,并在村级公共区域设立国语学习点,以村级公共区域为学习重点。各村组设立“双语”培训班(每周一节),由村委会主任亲自讲课学习,安排村委干部及各村民小组组长负责具体实施。村内人员可以自己学习、自学或请教他人进行学习。村
内授课人员必须是村组干部、致富能手或经过培训合格、身体健康的众人员及其他有兴趣且有文化素质高,具备一定普通话水平的村民。同时也可以邀请本村村干部和村组干部或退休干部前来授课讲解。村内学员必须参加村委会组织的集中学习及日常教学活动(如培训、竞赛等),必须经过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七、工作要求
各村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应措施。要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村工作队、村民委、村委会和众代表参加的少数民族村民国语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少数民族村民国语培训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工作开展情况。村级活动场所要设置相应的学习场所设施,并保证室内温度和湿度,保证村民能有一个良好学习环境,使少数民族村民有一个良好心理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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