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内各类伤亡事故的管理,保证公司员工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和抢救,减少因事故的发生给公司财产、人员带来不利的影响,做好事故的管理,有针对性地制定改进措施,预防事故的重复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的管理。
3、引用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事故分类、分级
1.1事故分类
4.1.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5.1.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6.1.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7.1.4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料、串料的事故。
8.1.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9.1.6人身事故: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10.1.7职业病危害事故:指导致职业病发生的事故。
1.2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2.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安全事故报告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2.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2.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2.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IOo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事故报告
5.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当事者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和公司负责人,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阻碍或干预报告;
5.2发生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和拨打119报警,同时采取应急措施;
5.3发生人员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6.4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5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须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须及时补报。
5.6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科学施救,确保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扩大伤亡或者发生次生事故。
5.7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必须使用摄像、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保留好现场视频监控。
6.事故调查
6.1按事故的类别落实事故调查责任部门。
下列事故由总经理、安全管理部门和事故部门主管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1)火灾、爆炸事故;
(2)设备事故;
(3)生产事故;
(4)人身事故;
(5)职业病危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