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
“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由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分包、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市政府已批准结案。现将事故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以下简称“清华附中工程”)总建筑面积20660平方米。该建筑地上五层、地下两层。地上分体育馆和宿舍楼两栋单体,地下为车库及人防区。
2014年6月12日、7月18日,分别取得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规建字0037号)及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4施建字0434号)。
(二)现场勘验情况
安全事故报告事发部位位于基坑3标段,深13米、宽42.2米、长58.3米。底板为平板式筏板基础,上下两层双排双向钢筋网,上层钢筋网用马凳支承。事发前,已经完成基坑南侧1、2两段筏板基础浇筑,以及3段下层钢筋的绑扎、马凳安放、上层钢筋的铺设等工作;马凳采用直径25mm或28mm的带肋钢筋焊制,安放间距为0.9至2.1米;马凳横梁与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大多数未固定;马凳脚筋与基础底板下层钢筋网少数未固定;上层钢筋网上多处存有堆放钢筋物料的现象。事发时,上层钢筋整体向东侧位移并坍塌,坍塌面积2000余平方米。
(三)工程承揽情况
2013年,杨泽中(男,44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为进入建工一建公司工作,经建工一建公司副总经理杜建华介绍,结识和创分公司副经理赵纯青。赵纯青承诺杨泽中如能引入工程项目,方可办理入职手续。2014年3月,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信息发布后,杨泽中与建
工一建公司相关人员共同开展投标工作,并个人出资10万余元用于投标。建工一建公司工程中标后,6月30日,杨泽中以其妻子王琴(非建工一建公司员工)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与建工一建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内部承包合同》”),并签署了王琴名字。7月6日,杨泽中雇用非建工一建公司员工李丽华承担该项目的预算、核算工作。工程开工后,杨泽中垫付了前期工程费用。8月1日,建工一建公司与杨泽中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给付其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之前未给付其任何劳动报酬。建工一建公司扣留工程款税金和管理费后,将剩余资金转入北京瑞运海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琴)账户,由杨泽中个人支配使用。事故发生后,建工一建公司销毁了3份署名为王琴的《内部承包合同》,与杨泽中本人重新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并提交至事故调查组,严重干扰了事故调查认定工作。经查,建工一建公司及其和创分公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年收取管理费用一千余万元。
二、事故经过
2014年7月,建工一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制定了《钢筋施工方案》,明确马凳制作钢筋规格32mm、现场摆放间距1米,并在第7.7条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板面上层筋施工时,每捆筋
要先放在架子上,再逐根散开,不得将整捆筋直接放置在支撑筋上,防止荷载过大而导致支撑筋失稳”。《钢筋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建工一建项目部未向劳务单位进行方案交底。
2014年10月,杨泽中与安阳诚成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包含辅料和部分周转性材料款的内容,且未按照要求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劳务单位相关人员进场后,作业人员在未接受交底情况下,组织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田勇只确定使用25mm或28mm钢筋制作马凳。基坑1、2段底板浇筑完成后,赵金海、李雷、李成才组织作业人员绑扎3段底板钢筋。
2014年12月28日下午,劳务队长张焕良安排塔吊班组配合钢筋工向3标段上层钢筋网上方吊运钢筋物料,共计吊运24捆。用于墙柱插筋和挂钩。
12月29日6时20分,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实施墙柱插筋和挂钩作业。7时许,现场钢筋工发现已绑扎的钢筋柱与轴线位置不对应。张焕良接到报告后通知赵金海和放线员去现场查看核实。8时10分,经现场确认筏板钢筋体系整体位移约10厘米。随后,赵金海让钢筋班长立即停止钢筋作业,通知信号工配合钢筋工将上层钢筋网上集中摆放的钢筋吊走,并调电焊工准
备加固马凳。8时20分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内进行绑扎作业和安装排水管作业的人员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第7.7条规定,将整捆钢筋物料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过于集中,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
2.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导致马凳承载力下降。现场制作的马凳所用钢筋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32mm减小至25mm或28mm;现场马凳布置间距为0.9m~2.1m,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1m严重不符,且布置不均、平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饱满。
 3.马凳及马凳间无有效的支撑,马凳与基础底板上、下层钢筋网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抗侧移能力很差,不能承担过多的堆料载荷。
(二)间接原因
1.施工现场管理缺失。一是技术交底缺失,未按照要求对作业人员实施钢筋作业的技术交底工作,致使作业人员未按照方案施工作业,擅自减小马凳钢筋直径、随意增大马凳间距,降低了马凳的承载能力。二是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对全员实施安全培训教育,施工现场钢筋作业人员存在未经培训上岗的现象。三是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为抢工期、盲目吊运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层钢筋网上的隐患,导致载荷集中。
2.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一是建工一建公司对项目部项目经理统一调配和协调管理不到位,明知备案项目经理无法到现场履行职责,仍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致使备案的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清华大学发现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的行为后,也未及时督促整改。二是未按照相关规定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经营管理混乱。建工一建公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在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阶段,建工一建公司涉嫌允许杨泽中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杨泽中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客观上导致出现施工现场缺乏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统一管理、项目部管理混乱的局面。
 4.监理不到位。一是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理不到位,且事故发生后,伪造了针对此问题下发的《监理通知》。二是对钢筋施工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三是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