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  事故的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公司员工和公司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公司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
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安全事故报告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 发生工业生产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分管安全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主管部门或分管安全负责人,应立即向公司安全环保处报告,安全环保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向分管安全副经理、分管业务副经理报告,分管安全副经理应立即向经理报告。发生一次死亡两人以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向分管安全副经理、经理报告。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接到事故报告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发生死亡事故,应立即向分管安全负责人报告,其他按工业事故报告程序执行。发生事故,不论有无责任,都必须立即上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接到事故报告人员,可以直接向安全环保处等部门、或公司领导报告。
第八条 各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按下列规定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向公司安全环保处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向公司安全环保处报告。公司安全环保处应当立即向总部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事故单位办公室以书面材料向公司经理办公室和安全环保处报告;公司经理办公室应立即向总部办公厅和总部安全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