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1  目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随着社会和公司的发展以及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变化,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事故报告
安全事故报告2.1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当事人和单位对事故不得缓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2.2 事故分级报告程序
交通事故不论大、小发生后,当事驾驶员必须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并设法寻目击证人,提供相关证据,同时要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及所属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在事发24小时内当事人必须到所属单位填写《交通安全事故呈报材料》和《交通事故处理委托书》,延时不报者作隐瞒事故处理。
2.2.1 轻微事故
I级事故:指经济损失少于1000元或发生1-2人轻微擦伤(无需送医院),当即可用快速协商处理结案的事故。
事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安全员(车队长)到现场协助当事驾驶员或交警处理善后工作,事故处理完毕后当即向本单位主管安全的副经理汇报事故处理情况,副经理随即向经理汇报事故处理情况;在事发24小时内,事故单位以书面报表向所属公司及公司安全监督部报告。
2.2.2 一般事故   
2.2.2.1  Ⅱ级事故:指经济损失超过1000元(含1000元)但不足3000元或发生3-5人轻微擦伤(无需送医院),当即可协商解决结案或交警部门到现场用快速简易处理事故办法处理的事故。
事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由单位领导带领安全员(车队长)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当事人或交警部门处理善后工作;事故现场处理完毕后应即时向本单位经理汇报事故处理
情况。在事发24小时内,事故单位以书面报表向所属公司及公司安全监督部报告。
2.2.2.2  Ⅲ级事故:指经济损失超过3000元(含3000元)但不足30,000元且仅为车损的事故。
事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由单位领导带领安全员(车队长)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当事人和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善后工作;事故现场处理完毕后应即时向本单位经理及所属公司汇报事故处理情况,。在事发24小时内,事故单位以书面报表向所属公司及公司安全监督部报告。
2.2.2.3  Ⅳ级事故:指发生1人以上轻伤(要送医院检查,但不需施行手术)的事故。
事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当即向所属公司领导详细、清楚汇报事故情况。并由事故单位领导带领安全员(车队长)赶赴事故现场和医院,配合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和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现场处理完毕后应即时向本单位经理及所属公司汇报事故处理情况,在事发24小时内,事故单位以书面报表向所属公司及公司安全监督部报告。
2.2.2.4  Ⅴ级事故:指发生1-2人重伤(指即时送医院施手术或进入ICU病房)的事故。
事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即向所属公司领导详细、清楚汇报事故情况及分析可能产生的后果。所属公司的领导立即向公司安全监督部、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报告事故详细情况;     
公司安全监督部的责任人会同相关人员随即赶赴事故现场,配合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进一步深入仔细了解事故详细情况及分析可能产生的后果,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在事发24小时内,事故单位以书面报表向公司安全监督部报告。
2.2.3 重大事故
Ⅵ级事故:指发生3-10人重伤,或死亡1-2人,或经济损失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但不足60,000元的车损事故。
事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即向所属公司领导详细、清楚汇报事故情况及分析可能产生的后果;所属公司的领导接报后必须立即向公司安全监督部、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及总经理
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公司安全监督部随即向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