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报告、调查、处理和
事故分级;                                    
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
安全事故报告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
4 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报告;
1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故单位的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
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
事故调查:
1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进行调查。
2 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3 较大事故: 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4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5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
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处理
1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
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
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事故:《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1 发生重伤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的,由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责
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2 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
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3 发生一次死亡39人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4 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
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
50
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处罚暂行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1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 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
  下的;
3 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
4 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的,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5 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6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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