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报和处理制度四不放过原则规定
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1 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即将直接向部门领导报告,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3、公司主管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即将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 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4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门应当即将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 下内容:
安全事故报告(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操纵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 产,防止事故扩大。
6、轻、重伤事故,由各部门领导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 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 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8、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允许后,由发生事故的主 门负责处理。
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 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或者无正当由, 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 按照国家有关规,对相应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赋予经济处罚或者开除;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赋予经济处或者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将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以下简称事故) 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普通分为以 级:
(一) 特殊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 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普通事故, 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 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扩展资料:
故等级 失踪人员按死亡人员统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 并严厉及时追责, 国家安监总局日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有关问题制定了相关规定, 其中明确按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接经济损失三者中最高级别  确定事故等级。
规定要求,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后(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 发生之日起 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事故造成的直经济 损失, 由事故发生单位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提出意见,经事故发生 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允许后,报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规定确,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 性质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 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 仍有 允许见的,应当进一步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有人知道怎么写么?
六、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加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提高全 体员工的安意识,制定本制度。
、  事故分类
1 .  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 105  日的失能伤害。
2   重伤事故: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 105 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3 .  死亡事故:死亡。
4 .  重大事故:
1) 一级重大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2)  二级重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 万元。
3) 三级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者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 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4) 四级重大事故:死亡二人以下,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 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  事故报告
轻伤、 重伤、 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 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即将通知公司施工部或者办 公室,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拨打110 120 或者 119 电话

止事扩大。 施工部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报告后, 应即将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并赶 现场组织抢救工作。 由董事长负责将事故情况通知空港开辟区总公司和顺义区劳动局、 空
港派出所、顺义区检察院、顺义区工会。 24 小时内将伤亡报告表报送至相关单位。
重大事故报告应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事故发
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 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操纵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
三、  事故处
1.  对重大事故处理
1) 发生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 3 天整顿,同时对全部在施工地进行检查、整顿,并 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委进行通报批评
2)  在本年度内发生第二起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 3 天整顿,同时全部在施工地停产
1 天检查整顿,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进 处理。
3)  在本年度发生三起四级重大事故,工地停产整顿 1 周,同时全部在施工地停产 3 天检 整顿, 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 市建委对企业除上述理由外,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 个月内不许 开工程。
4)  三级重大事故,全部在施工地停产 1 周整顿,经市建委或者其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 工。市建委对企业按(一)、(二)处理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承包工程。
5) 发生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全部在施工程均即将停产,进行全面整顿,经市建委对其整顿 结果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自发生事故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承包工程。市建委将依 据有关定对其企业资质重新进行核定, 问题严重者, 赋予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登记的 理。
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  重大事故,应按有关规定查清事实,并按《北京市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的规定明确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对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按其应承担 的责任,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赋予行政处分,并报市建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