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区别及上报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抄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干旱、洪涝、台风、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袭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百,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对比两者的含义不难看出,前者多半为人为因素,后者则是自然现象,突发性很强。
【博安网】提度示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问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答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该如何报告
是逐级上报的,从业人员报告负责人,负责人报告到当地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依法上报,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2)安全生产事故报送扩展资料:
出现安全事故,负责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
3、发生安全事故应在什么时间上报
安全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单位负责人接百到报告后,度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权
4、发生安全事故应在什么时间上报?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百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度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安全生产监专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属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安全事故上报制度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抄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zd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6、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该怎样上报?
某生产车间唐某某在检查操作室配电柜空气开关时,由于操作失误造成触电,被现场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施救并报告工厂,将其送往医院救治。该事故属于一般事故,只需要上报到工厂吗?应该怎样上报?
上述案例中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首先,上报至工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其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上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具体上报流程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如果在上报过程中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上报是依法办事的体现,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有利于使事故得到重视,使事故的处理合理合法。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影响十分恶劣,将导致法律的公信力下降,必须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众中普及,发挥法律应有的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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