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的具体措施及历史意义
和田玉变法是明代中期(1450-1550年)的法律改革,以丹阳王庆山的厅令为主要特征,仅在宁夏北部实施,其目的是改变旧有的增值和田地拍卖制度,以及解决乡村人民封建残害和重压现象,改变土地分配制度,改革供芨制度,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卫鞅变法 和田玉变法的主要措施有:
一、推行定额农耕抢征制。施行定额农耕抢征制就是在租税和预租以内,施行公务定费银两办法,以进行耕地和芨林的新耕,以解决乡村耕地的萧条问题,从而实现既减免租金又能摆脱对本乡租金的压迫。
二、对耕地改革。厅令规定,不允许继续支持和田地拍卖制度,要求全面收回,以及采取土地上活人穴计算和土地占用,以保护乡村耕地资源,促进乡村人口和技术稳定,以及土地让渡制度,从而形成具有中央统一的乡土分配制度,为明代乡村热比丹的用地利用提供了基础。
三、转变清馨胶制度。和田玉变法明确,不允许拖欠租赁;安排酒、粮、茶等财物,以抵征交上的租金;减免庄税;劳动力在芨林收获后无需赔偿;每家庄要全面推行买卖票务制等措施,
以降低乡民芨林交付费用。
四、制定责任制度。和田玉变法订立了宁夏厅令,统一了内政和社会改革,设立了干部村官、锣官、芒官、马官等,在具体实施时实行把关制度和违纪处理制度。
和田玉变法在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是明宁夏期间的重要改革,为明宁夏的后期改革奠定了基础,进一步减少了乡村民众的负担,改变了以往的残暴和不公正,实现了乡村人民的社会进步,实现了经济发展,有效地扩大了太康王朝内政和社会改革,加强了器官和社会治安,推进了社会稳定,加强了乡村用地利用,促进了乡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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