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7.12
【字 号】川府函〔2017〕112号
【施行日期】2017.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川府函〔2017〕112号
 
成都市、德阳市、内江市、乐山市、宜宾市、阿坝州人民政府:
  你们报送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温江区金强寿安水厂天师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成府〔2017〕3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罗江县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德府〔2017〕7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广汉市三星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德府〔2017〕15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批隆昌县古宇湖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请示》(内府〔2017〕15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岷江任家坝和青衣江堰板电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乐府〔2017〕14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宜宾市涪溪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宜府〔2017〕51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黑水县哈姆湖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的请示》(阿府〔2017〕1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成都市温江区金强寿安水厂天师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一)取水口:温江区寿安镇江安河天师堰右岸,天师堰闸门下游950米处(30°52′28″N、103°41′58″E)。
  (二)一级保护区:江安河天师堰取水口(30°52′28″N,103°41′58″E)上游950米处天师堰闸门至下游100米的两岸河堤内全部水域;取水口上游950米处天师堰闸门至下游100米,两岸自河堤向内陆纵深50米,但不超过江安河范围内的全部陆域。
  (三)二级保护区:天师堰一级保护区下边界向下游延伸200米,走马河引水口下游黄鹤电站闸门处向上游延伸350米至都汶高速上游侧,两岸河堤内全部水域范围;陆域范围为天师堰取水口下游300米处向上游延伸1250米至天师堰闸门处,左岸纵深至江安河、右岸纵深至灌温路的全部陆域(一级保护区除外),走马河引水口下游黄鹤电站闸门处向上游延伸350米至都汶高速上游侧,两岸河堤沿岸纵深100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全部陆域。
  二、原则同意德阳市罗江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一)取水口:位于金山镇大井村6组(31°21′8.90″N、104°29′57.03″E)。
  (二)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为基点,沿秀水河及其灌渠支流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5年一遇洪水淹没的水域;对应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两岸水平纵深100米范围内的全部陆域。
  (三)二级保护区:从一级水域保护区的上游边界上溯2000米、下游边界以外615米,秀水河及9条灌渠支流10年一遇洪水淹没的水域;对应秀水河及9条灌渠支流二级水域保护区沿岸水平纵深至分水岭的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下游边界至取水口上游620米河段的右岸,10年一遇洪水淹没水位线以上水平纵深至防护堤堤顶之间的陆域范围。
  (四)准保护区:从秀水河的二级水域保护区上游边界上溯3900米至成绵高速复线大桥断面,10年一遇洪水淹没的水域;对应准水域保护区,10年一遇洪水淹没水位线以上,水平纵深至流域分水岭的陆域。
  三、原则同意德阳市广汉市三星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一)取水口:广汉市新平镇三星堆水厂的22口虹吸井和2口深井(详见表1)。
  (二)一级保护区:从三星堆水厂鸭子河床上的最下游一个取水井沿河道中心线向下延伸190米,至最上游一个取水井沿河道中心线向上延伸1000米,5年一遇洪水淹没的水域;对应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两岸水平纵深50米和一级保护区水域下游边界断面沿河道中心线上溯1180米左岸水平纵深480米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沿河道中心线上溯2000米(官堰上游约755米处),以及下游边界沿河道中心线至下游航天大桥245米处的河段,10年一遇洪水淹没的水域;
  对应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水平纵深至河道防洪堤堤顶外侧的陆域范围,下游从航天大桥起,沿河道左岸上溯1689米的河段,沿岸水平纵深968米,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陆域范围。
  (四)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上溯至成德大道的4000米河段,10年一遇洪水淹没的水域;沿准保护区水域及其下游的右岸,自成德大道断面至下游向新路的5160米河段,10年一遇洪水淹没水位线以上,水平纵深至Z2005道路右侧灌渠左堤堤顶分水线,以及
向新路中心线,除二级陆域保护区外的陆域范围;沿准保护区水域及其下游至二级保护区水域下游边界航天大桥的河段左岸,10年一遇洪水淹没水位线以上,水平纵深至二十五支渠右堤堤顶分水线和广青路(至青什路交叉口)—北京大道道路边线,除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外的陆域范围。
  四、原则同意内江市隆昌县古宇湖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一)取水口:隆昌县古湖街道古宇湖水库东北岸林海山庄南侧、距离湖岸边约60米处的湖心(29°20′23"N、105°14′58"E)。
  (二)一级保护区:为正常水位线(海拔350.445米)以下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内的全部水域;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海拔350.445米)以上200米范围内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全部陆域。
  (三)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全部水域,以及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沱灌引水工程渠道自入库口上溯3000米的渠堤内全部水域,临山一侧纵深至第一重山脊线,临坡一侧至堤脚线的全部陆域;隆昌河补水渠道自入库口上溯1000米的渠堤内全部水域,两岸渠堤纵深不超过100米的全部陆域。
  五、原则同意宜宾市涪溪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左岸右岸
  (一)取水口:长江干流左侧涪溪口,黄沙河与长江汇入口上游约400米处(28°49′16"N、104°49′27"E)。
  (二)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1200米(以双码头上游小支流汇入口为界)间河道中泓线至长江左侧5年一遇洪水淹没水位线间全部水域;对应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长江左岸5年一遇洪水淹没水位线水平纵深至省道307线(S307)靠近长江一侧间的全部陆域。
  (三)二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300米至上游3200米间长江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区域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全部水域;取水口下游300米至上游3200米间,长江左岸10年一遇洪水淹没水位线南溪区境内纵深至宜泸高速靠近长江一侧、临港区境内纵深至省道307线(S307)靠近长江一侧范围内一级保护区外的全部陆域;长江右岸10年一遇洪水淹没水位线往南纵深至李庄组团规划的防洪堤范围内的全部陆域。
  (四)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上边界上溯3000米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对应准保
护区水域,长江左岸10年一遇洪水淹没水位线往北纵深至宜宾港路靠近长江一侧,长江右岸10年一遇洪水淹没水位线往南水平纵深1000米但不超过防洪堤间的全部陆域。
  六、原则同意撤销乐山市岷江任家坝和青衣江堰板电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七、原则同意撤销阿坝州黑水县哈姆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八、工作要求
  成都市、德阳市、内江市、宜宾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尽快依法编制并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加大资金项目投入,严格落实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要认真落实各项工程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健全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环境管理体系,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要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依法依规划定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效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确保众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