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和建档规范
一、困难职工家庭困难类别
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困难职工家庭根据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困难类别,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二、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一)深度困难职工。是指其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的收入-因病刚性支出-因残刚性支出-因学刚性支出-住房刚性支出-其他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包括:
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不包含义务教育,下同)、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
2.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因下岗失业、停发、减发工资造成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实际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家庭;
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家庭。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不能认定为深度困难职工:
1.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具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4.拥有、经常使用机动车辆(残疾、患病职工功能性补偿代步除外)的;
5.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1)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2)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3)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二)相对困难职工。是指其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即:(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的收入-因病刚性支出-因残刚性支出-因学刚性支出-住房刚性支出-其他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
(三)意外致困职工。是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 ,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即:(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的收入-因病刚性支出-因残刚性支出-因学刚性支出-住房刚性支出-其他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职工家庭。包括:
1.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3.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不列入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范围:
1.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1)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2)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3)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四)符合深度困难、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条件,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且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原则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可纳入相对应帮扶范围;居住在独立工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的离退休人员、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可纳入相对应帮扶范围;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可纳入相对应帮扶范围。
三、职工家庭状况核算指标
(一)职工家庭总人口。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 或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
困难职工申请书
下列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1.现役义务兵;
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在监狱服刑人员。
(二)职工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在其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2.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
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3.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