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建议书范文
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展的。下面就是的合同管理建议书,一起来看一下吧。
各科室:
为标准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确保合同全面履行,防止法律和经济风险,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标准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办公室关于标准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海盐县办公室关于标准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现就合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合同管理适用于县局对外签订的,内容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包括国有资产出让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招商引资合同、拆迁改造合同、借款合同等。
合同范文(一)事先实行适当性与合法性审查。签订合同的相关科室负责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核实,并对合同签订和履约的适当性进展审查。县局法制处重点审查合同签订主体资格及权限、合同变更问题、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等,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二)依法签订合同内容。签订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不得以县局名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不得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就有关保密条款做出约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在民事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中应当合理选择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三)严格标准合同形式。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由县局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四)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材料,应立卷归档。建立健全合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工作制度,实行合同档案标准化管理。
(五)实行清理和报告制度。县局每两年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并将生效合同目录、履行情况、争议处理情况报县府法制办备案。
对于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中,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说企业财富的一半来至于合同,那么企业的风险大部分也来至于合同。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开展,我国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正反两方面的经历和教训都是深刻的。纵观现状,我国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笔者按照合同管理的不同阶段分别列述。
(一)签订阶段常见的问题有:
1、合同主体失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适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实践中主要应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
2、文字表述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容易引起和制造合同争议。依法订立的合同,应当表达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表达需要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作载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
3、合同条款不完整。就是说条款表述不全面,没有穷尽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中有缺陷、有漏洞。常见的漏洞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君子语,避讳“小人言”,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详细可操作条款。
4、只有从合同而没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是“无源之水”,而“无源之水”是不存在的。实践中往往发生合同效力方面的问题。
5、违法签订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
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建筑施工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
6、合同文本的疑问。我国参加WTO后,有些合同使用文本。由于国情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在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回避,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义,确定主文本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
(二)履约阶段常见的问题有:
1、变更合同不及时。由于情势变化,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
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
2、履约书函不重视。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被无视,结果受到惩罚。
3、履约不鉴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鉴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公司的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4、无视诉讼时效。如:建筑行业被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损失。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等于权利人自行放弃了实体胜诉权。
5、合法权利不行使。我国《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大多数企业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如:建筑公司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
6、不重视证据(资料)法律形式。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三)合同管理全过程无视企业法律参谋的作用,只把法律参谋作为“消防队”对待,法律参谋没有时机参与合同管理工作的全
过程,更不用说建立以法律参谋为主导的合同管理制度和模式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是民事合同,企业通过合同所确立的民事关系,是—种受法律、法规等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建立民
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标准和调整的外部社会关系,其间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合同管理应由企业法律参谋为主导。
企业合同管理应采取企业法律参谋为主导和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企业法律参谋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咨询、审查、监视、检查和指导的职责。详细操作上,对合同实行分级、划块管理,各业务部门(主要有供销、基建、技术等)和所属各单位(假设有,主要是指各个分公司、驻外机构)作为台同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并向法律参谋定期通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信息共享互通的内部局域网联系统。这样.企业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对合同的管理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形成完善的以法律参谋为主导的企业合同管理体系。
如前所述,合同关系自始至终是一种法律关系,所以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也应当是自始至终的全过程、系统性、动态性的管理。根据多年来我国企业的合同管理实践,合同管理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