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摘要范文
1.合同书怎样写
1、标题。
可以写“协议书”三字,也可以写明协议书的详细名称“XXXX协议书”。2、订协议双方的基本信息。
在标题下,注释之前,写明订协议双方的信息,并在双方单位名称之后注明一方是甲方,一方是乙方,便于在注释中称呼。3、注释。
注释包括开头、主体两部分。开头是交待签订协议的目的、缘由、依据,紧接着可用程式化语言转入主体,如“现对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主体要求就协议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的、全面的说明,尤其要着力写好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注释条款内容:(1)协商目的(2)协商目的责任(3)协议的时间和期限(4)协商目的条款和酬金{价格明确总额大写必需明确货币品种}(5)履行条款期限(6)违反条款的责任处理4、落款应写明订协议双方单位的名称,并加盖公章。
必要时还得写上鉴证单位和公证单位的名称,并加盖公章。最终写上签订协议的日期。
2.协议书样本
合同范文租房协议书样本甲方:XX  乙方:XX  甲方位于城关镇人民北路原百货大楼的六楼有一套住房,约70m2,乙方因承包百货大楼一二层开设太平洋服饰超市,特向甲方提出租用该套住房,现就有关租
房事项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1、由于住房几年无人居住,部分设备及装修已遭破坏,所以,乙方必需自行装修改造。甲方免收一年房租费。
2、租用期限4年,即:从200 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收费年限从200 年月日起。只交三年的。
3、租金,每年一仟元,共计叁仟元整。签定合同时一次性交清。
4、租用期间,乙方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和水电设备,如有损坏,乙方必需盲目修复或更新。租用期满后,乙方所装修和增设的门窗等,一律归甲方全部,如乙方仍需连续租用,可以续交租金每年元,或再行协商。
5、乙方在租用期的水电费由乙方自主到供水、供电部门交费,用电卡和水表如有损坏,由乙方担任修理或更新。
6、在租用期限内,甲方不得随便收回该住房。
如有违约,甲方应赔偿乙方初次装修费5000元,并退回未居住期的租房费。乙方如有违约,提前退房,甲方有权不退全部已交的房租费和收授不能搬走的装修设备。
(主铁防盗门、铝合金推拉窗、防盗网)  7、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证明人:。
3.急求一篇有关合同法的论文,要3000字以上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引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务债权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准绳,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商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
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高速进展,商业贸易空前富强,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准绳越来越难以满意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1]为了顺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转的效率,各国都在肯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
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准绳也渐渐遭到了冲击,消失了很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状况,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和突破表现对其略作探讨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突破注释:一、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合同相对性准绳,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的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次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恳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恳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务也次要受合同法的爱护。
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恳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务是只能对
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恳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恳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
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因而,详细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准绳的次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商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章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务本身性质所打算的一种当然准绳。
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合同相对性确立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进展,为了更好地爱护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次序,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规章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同时得到进展和完善。(一)第三人侵害债务所谓第三人侵害债务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务的存在,仍旧有意以损害他人债务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务人的债务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务人损害的行为。
侵害债务的状况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第三人侵害债务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活动日益亲密,民事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不断增大,各种权利相互冲突、相互影响的机率也随之增多,假如债务遭到第三人的侵害,仅仅由于债务是相对权而不给予债务人基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恳求权,则债务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明显违反了有侵害必定有救济的法理。
但是,第三人侵害债务的范围应当严格遭到掌握,侵害债务应同
时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第三人侵害的必需是合法债务。假如是不合法债务,即便侵害了,也不用担当责任,由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爱护。
其次,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并致使合同债权不能履行。假如第三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务,而是要担当其他的刑事责任。
相应的,合同不能履行并非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所致,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务。所以说,必需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和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务。
(二)债务保全制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债权人为了躲避债权,或隐匿转移财产、或低价转让乃至无偿赠与财产,或怠于行使本人的债务乃至放弃本人的债务,这些行为均严峻损害了债务人的利益。
但根据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准绳,由于债务人不能将本人的意志渗透到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行为中,影响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契约自在”,因而其对此是束手无策的。这种利益上的失衡,必将导致整个合同领域买卖平安的丢失,于是,为了在债权人的意思自治和债务人的期盼利益间到一个平衡点,维护诚信准绳,便自然地产生了债的保全制度。
此制度的基本原理在于,给予债务人对债权人或相关第三人享有肯定的权利一—代位权和撤消权。其中代位权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并危及债务时,债务人得以本人的名义行使该权利,恳求第三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