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于2020年1月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  张国清
2020年1月21日
消防宣传月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
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工作规定。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四)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五)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六)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八)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照规定落实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九)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推广大数据分析、电气火灾监控等先进技术、设备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加强消防远程监控等智慧消防建设。
  (十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消防安全防范等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除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
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二)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者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三)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四)加强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工作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责人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