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滞销(不动销)、近效期与报损商品的管理,防止库存商品不合理损耗,加快商品流通,降低运营成本,加快资金和商品的有效合理使用,提升销售系统人员收入,区分相关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相关定义
1、商品近效期: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6个月的商品。
2、滞销品:新品上市1个月内、非新品上市3个月内无销量或销量小于该品类商品库存总量20%的商品。
3、报损商品:商品过期、包装破损、存储不当等原因造成商品质量不合格,不能按规定要求正常销售的商品。
二、岗位责任
1、采购人员:要以质量为前提,按需进货,择优选购;不得采购不合法(如无正规手续)、不合格商品,不得徇私舞弊;购进商品应主动做市场调查,并征询质管、采购、商品等部门的意见;确保商品质量,科学控制商品的数量,优化品类结构。积极配合各部门做好商品的咨询工作并及时处理需退换货的商品。
2、验收人员:一般商品效期应>12个月年方可入库,效期不足12个月时,如因市场急需、客户定货时,均需采购人员签字负责。
3、门店负责人:必须提前(如距离商品效期8个月)做好不动销商品及近效期商品的退货或促销工作,距离商品效期6个月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不应随意采取降价措施而给公司造成损失。严格按“先期先出”的原则调整近效期商品陈列,应调整陈列摆放在易动销陈列面;距离商品有效期小于或等于3个月必须做下架处理;商品数量在2盒(瓶、包)时应及时告知营业员做好销售处理。每月2号下班之前提交“近效期商品催销表”、“滞销商品统计表”呈报商品部;每月5号下班之前提交“报损商品统计清单”呈报区域经理,如遇节假日或周日休息则延后一天呈报。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呈报相关报表,因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及损失均由门店自行承担。
4、区域经理:负责管辖区域内各门店的滞销商品、近效期商品报表的统计汇总、分析调配、任务分解以及报损商品统计、汇总、审核、奖惩执行等工作。负责对不可退换的近效期商品制定促销方案,报总经理审批后落实执行;每月8号之前提交“报损商品统计清单”“奖惩明细表”呈报财务部审核。
5、商品部:负责各区域、门店滞销商品、近效期商品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各区域、门店间的滞销商品、近效期商品库存调剂、调拨工作;根据滞销商品、近效期商品总量结合各区域、门店品类销售状况统一调配,或是各区域、门店申请调配;配合各区域、门店对滞销商品、近效期商品的销售工作以及协助制定促销方案,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6、质管部:负责监督全公司门店驻店药师、质管员、养护员,近效期商品的督查,门店近效期商品的跟踪处理等,所有超过效期的商品应为不合格商品,其处理过程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质管部负责监督处理。
7、财务部:配合采购人员、门店负责人,及时做好相关商品的有效处理;有效控制资金流动,对供货方的结款应做到有效控制,不得有损公司利益。每月按照报损管理规定审核各区域、门店“报损商品统计清单” “奖惩明细表”报请经总经理审批确认后于当月工资中结算。
三、流程与责任
1、报损商品清单在填写时采用分类管理:过期商品和破损商品分类;药品与保健品、器械分类;中药饮片和西药分开管理;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分类;商品报损清单原件由财务部负责保管。滞销商品报表同样采用分类管理:新品和非新品分类;药品与保健品、器械分类;中药饮片和西药分开管理;处方药品与非药品分类;滞销商品报表原件由商品部负责保管。
2、滞销商品、近效期商品或破损商品能够返回供货方调换的,应由各门店及时通知采购部或原采购人员联系供货方进行退货或换货处理,因工作安排欠妥造成滞销商品、近效期商品或破损商品变成不可调换的,则追究到相应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3、滞销商品、近效期商品管理实行责任制:以管辖区域为责任区,区域经理根据管辖区域单品实际销售状况,在管辖内可以自行调配销售则自行销售;管辖内无销售能力的,向商品部申请调配到其他区域(同品类一个畅销,一个滞销门店自己销售,不做调配)。所有的效期产品调配以区域、门店3个月销量为上限,调配的数量不能超过配入区域、门店的3个月销量,同时3个月之内的效期产品不予调配,区域、门店自行解决。
4、商品部下发的调配指令,配入各区域或门店不得拒收,调入商品算入各区域或门店近效期总金额,滞销商品、近效期商品调配按正常商品调配流程执行。
5、门店每月上报商品部的“近效期商品催销表”要做好任务分配,商品效期3个月以下包括3个月的必须全部分配并在当月销售完,商品效期4个月的必须完成总近效期商品金额的40%销售任务,商品效期5个月的必须完成总近效期商品金额的30%销售任务,商品效期6个月的必须完成总近效期商品金额的20%销售任务,如未完成处罚门店负责人200元/月。
6、商品部按门店每月上报的“近效期商品催销表”区域汇总好发给区域经理,区域经理把可在管辖区域互配销售的全部在管辖区域互配,管辖区域互配解决率要达到60%,未达到,处罚区域经理300元/月;区域经理以单品在管辖区域3个月销售量为互配依据,若区域无销售或近效期量过大,则上报商品部申请区域互配。
7、区域经理、门店负责人发生变动交接时,要清点近效期商品并双方交接签字确认,并对单店近效期商品库存大于三个月销量商品做出书面解释。 
四、销售奖励
1、所有近效期商品销售奖励按当月上报金额单独奖励。
2、商品效期在3个月以下包含3个月的,按近效期商品销售金额的20%奖励,商品效期在4个月的按近效期销售金额的15%奖励,商品效期在5个月的按近效期销售金额的10%奖励,商品效期在6个月的按近效期销售金额的5%奖励。
3、所有近效期商品销售金额不得超出同品类正常效期商品销售额的20%,如超出不予奖励。
五、商品损耗
报损分类
处方类特殊药品
合理滞销商品
不合理商品
分类说明
必须凭处方销售商品(抗生素类除外)
同品类商品月销量在20%以下
同品类商品月销量在20%以上
核定原则
由公司承担
区域、门店抵减30%核定损耗额
区域、门店全额承担
采购部、商品部通知退货,区域、门店未及时退货的商品以及商品部要求调配,拒不配货、不愿调配的商品;产生的损耗全部由区域、门店承担,不计入损耗。
六、调配商品损耗处理:
效期时间
调出区域、门店承担比例
调入区域、门店承担比例
4个月
80%
20%
5个月
60%
40%
6个月
40%
60%
本制度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与其它相关规定相冲突的,原关于商品效期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废止以本制度为准!
编制/日期
行政部
2020-04-20
审核/日期
郭广耀
2020-04-23
批准/日期
报:总经办; 送:质管部、采购部、商品部、财务部、各区域、门店;  存:文本原件存档,复件传送
滞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