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乘车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发布时间:2018-12-24第⼀条?为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守则。第⼆条?凡进⼊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区域(含出⼊⼝
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等)的,应当遵守本守则,并主动配合轨道交通⼯作⼈员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第三条?乘客应当
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按序排队购票或取票,持有效车票证乘车;乘车超程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票款;在轨道交通付费区停留超出规定时
间的,应当按照线⽹单程最⾼票价补交超时票款;(⼆)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单⼈单程使⽤,当⽇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单
程票由出站闸机收回,乘客可在⽬的地车站出闸前,凭有效车票领取本程发票;持储值卡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动扣除;使⽤青岛地铁APP乘车
,
车费将在出闸后通过系统在预先绑定的默认⽀付渠道中扣除,乘客可在⽬的地车站出闸前,凭APP乘车记录领取本程发票;(三)⾝⾼1.2⽶
及以下的⼉童由成年⼈带领免费乘车;(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有效证件乘车;(五)对⽆票、持⽆效车
票乘车或者持单程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出站的,按出闸站线⽹单程最⾼票价补交票款;对冒⽤他⼈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加收线⽹最⾼票价五倍
的票款;对持伪造的证件或者车票乘车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前列⾏为的乘客,依法将其有关信息纳⼊个⼈信⽤信息系统。(六)乘客进
⼊轨道交通付费区后,除乘客有禁⽌进站乘车情形或者经营单位⾃⾝原因外,不予退票。票⾯完整、票内信息可以读取且未曾刷卡进站的单程票,可
在发售当⽇当站办理退票。轨道交通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七⽇内持相应的有效车票到线⽹任意车站办理退票⼿续
,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第四条?禁⽌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法持有的⽀、弹药或者弩、⼔⾸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包装易碎和尖锐物品,以及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携带物品⽬录”上规定的所有物
品;(三)易污损轨道交通设施、有严重异味以及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四)充⽓⽓球、⾮折叠⾃⾏车、电动⾃⾏车、铁锯、铁棒、运货平板车等
,长宽⾼之和超过⼀点⼋⽶或者重量超过三⼗公⽄的物品;(五)活禽畜以及⽝、猫等动物(执⾏任务的警⽝、视⼒残疾⼈携带的有识别标志的导盲
⽝除外,且导盲⽝应当配有导盲⽝证并佩戴导盲鞍和防⽌伤⼈的护具);(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携带的其他物品。第五条?乘客应当配合经营
单位对其携带物品进⾏的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经营单位对可疑物品的开包检查⼯作。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危险
品的乘客,经营单位有权阻⽌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对强⾏进站或者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六条?乘客应当⽂明有序进
站乘车,并遵守以下秩序:(⼀)乘坐电扶梯时,⾯向电扶梯运⾏⽅向,站稳扶好,并照顾好⾝边的⼉童和⽼⼈;不得在电扶梯上逆⾏、推挤、打闹
,不在电扶梯上⾏⾛和出⼝处逗留;⾏动不便及携带⼤件⾏李、轮椅、推车等的乘客应主动乘坐⽆障碍电梯;(⼆)在站台安全区域内根据地⾯箭头
指⽰排队候车,不得倚靠屏蔽门(安全门);(三)进出车厢时,先下后上,注意站台间隙及⾼度差;(四)车门或者屏蔽门(安全门)警⽰灯闪、
铃响时,应⽴即停⽌上下车;(五)主动给特需乘客让座;携带⾏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作⼈员的安排,不得强⾏上车,不得以物占座、妨碍通道
或影响其他乘客乘车;(六)在车厢内,不得⼿扶或挤靠车门,不得争抢座位;列车到达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七)其他⽂明乘车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除应当严格遵守《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中关于禁⽌扰乱客运秩序(第⼆⼗七条)⾏为的规定外,还禁⽌下列⾏为:(⼀)在车站或者
车厢内吸烟,在轨道交通区域内使⽤明⽕;(⼆)在车站付费区或者车厢内饮⾷(婴⼉饮⾷除外);(三)在车厢内悬吊扶⼿、把⼿、扶⼿杆;(四
)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聚众演讲、相互推挤、打闹奔跑、滋事⽃殴;(五)在列车驾驶室外随意敲击,使⽤闪光灯拍照等⼲扰驾乘⼈员的⾏为;(六)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操纵移动、滑翔、飞⾏的玩具模型及其他物品,施放风筝;(七)⾚膊者、⾚脚者、油污⾐裤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或者健康状
况、⾏为危及他⼈安全者进站乘车;(⼋)⽆⼈陪护的精神障碍患者、智⼒残疾⼈、醉酒者、学龄前⼉童乘坐列车或者电扶梯;(九)其他影响运营
安全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及有损社会公德的不⽂明⾏为。第⼋条?除应当严格遵守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中关于禁⽌危害轨道交通设
施设备(第三⼗⼋条)⾏为的规定外,还禁⽌下列⾏为:(⼀)擅⾃操作有警⽰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
、看板等⼴告宣传设施;(三)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线路、车辆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四)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为。第
九条?轨道交通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不能正常运⾏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经营单位⼯作⼈员的指挥或者按照⼴播提⽰有序疏散。第⼗条
?乘客应⾃觉遵守本守则,经营单位⼯作⼈员有权对违反本守则的⾏为予以劝阻、制⽌,经过劝阻、制⽌后仍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轨道交通
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乘客应爱护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等问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条?乘客可以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承诺及相关规定的⾏为向经营单位或者市交通运输⾏政主管部门投诉,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作⼈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第⼗⼆条?本守则⾃2019年1⽉1⽇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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