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答辩状范⽂「3篇」
仲裁答辩状范⽂「3篇」
以下是⼩编精⼼为⼤家整理收集的仲裁答辩状范⽂【3篇】,供⼤家阅读参考。
仲裁答辩状范⽂【3篇】1
答辩⼈:XX有限公司
被答辩⼈:XXX
答辩⼈因XXX诉答辩⼈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于xxx4年5⽉26⽇进⼊我公司⼯作,⼯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薪⼈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xxx0年6⽉22⽇,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并提交了辞⼯单,答辩⼈表⽰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答辩⼈给予⼀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六条的规定,拒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单拿回。然⽽他在拿回辞⼯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xxx0年6⽉23⽇到xxx0年6⽉28⽇)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于xxx0年6⽉27⽇依据XXX 与答辩⼈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四条第⼀款的规定,即合同双⽅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册)。《XXX集
团职⼯⼿册》第⼆章第⼗四条第⼀款明确规定:职⼯没有请假,⽆故连续旷⼯3天、⼀⽉中累计旷⼯5天或⼀年中累计旷⼯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xxx0年6⽉29⽇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了⼯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资,⽆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见证的情况进⾏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和第四⼗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单位有权单⽅⾯解除劳动合同⽽⽆须⽀付经济补偿。 XXX⽆故连续旷⼯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了通知的义务,因此 XXX要求我公司进⾏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xxx0年6⽉27⽇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资,故我司并没有拖⽋其⼯资的故意,⼯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拒领,故 XXX要求我司⽀付拖⽋⼯资的经济补偿⾦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鉴于xxx0年3⽉8⽇,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起计算。故XXX要求⽀付xxx4年5⽉到xxx9年5⽉
的未休年假⼯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所列情况的,⽤⼈单位须提前三⼗⽇以书⾯形式通知劳动者本⼈或者额外⽀付劳动者⼀个⽉⼯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XXX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因此XXX要求我公司⽀付未提前三⼗⽇通知的经济赔偿⾦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XXX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XXX的相关申诉请求。
申诉状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XXX有限公司
⼆XXX年XXX⽉XXX⽇
仲裁答辩状范⽂【3篇】2
答辩⼈(被申请⼈):⼴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xxx 职务:董事长
被答辩⼈(申请⼈):某某
答辩⼈因与申请⼈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案号:),依据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没有证据证明申请⼈履⾏了⽀付定⾦的义务。
申请⼈申请称:xxx9年7⽉14⽇,申请⼈以银⾏转账的形式向被申请⼈⽀付了五万元定⾦。但根据申请⼈提供的证据2——银⾏转账单,xxx9年7⽉14⽇给被申请⼈付款的是“⼴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根本就不是签订合同的甲⽅秦柱⽟即本仲裁的申请⼈秦柱⽟。
根据申请⼈与被申请⼈签订的《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合同》,合同的甲⽅(购车单位)为秦柱⽟,⾝份证号xxxxxxxxxxxx2;⼄⽅为被申请⼈。故按约申请⼈即秦柱⽟应⽀付本合同的定(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也只有合同⼀⽅当事⼈才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如第三⼈⼴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愿代为申请⼈履⾏⽀付定⾦的义务,应履⾏告知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债务⼈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的,应当征得债权⼈的同意”。在本案中,⾸先申请⼈未能证明第三⼈⼴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的⽀付⾏为即代表其履⾏定⾦义务;其次,如申请⼈能证明第三⼈⼴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的⽀付⾏为实为申请⼈⽀付定⾦的⾏为,应当告知被申请⼈并征得被申请⼈的同意。⽽申请⼈及第三⼈⾄今未告知被申请⼈有以上事实。
直到我司于xxx0年7⽉15⽇收到仲裁委送达的仲裁资料及申请⼈的证据,仍然没有看到第三⼈⼴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替申请⼈⽀付定⾦的证据。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五条第⼆款“对合同是否履⾏发⽣争议的,由负有履⾏义务的当事⼈承担举证责任”,是否履⾏⽀付定⾦的举证责任,显然应由申请⼈举证。现申请⼈并⽆证据证明其本⼈履⾏了⽀付定⾦的义务。其仲裁请求应予驳回。
⼆、第三⼈⼴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向我司⽀付的5万元不能认定为定⾦,该5万元的法律性质待定,故本案不能适⽤定⾦罚则进⾏处理。
如上所述,我司⾄今没有收到过⼴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的任何⼝头或书⾯的证明,证实其⽀付的5万元是替申请⼈秦柱⽟缴纳的定⾦,在银⾏转账单上也⽆任何秦柱⽟的信息。若该款是申请⼈秦柱⽟缴纳的定⾦,申请⼈应在第三⼈付款后持第三⼈的书⾯证明来我司开具定⾦收据,以确认该款的性质。双⽅在购车合同上对5万元款项也约定不明,⼀处是写“定⾦”,⼀处是写“订⾦”(见合同第8~9⾏),因此,在仅有壹份第三⼈银⾏进账单,⽽⽆其他任何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第三⼈所⽀付的5万元不能认定为定⾦,不能适⽤定⾦罚则。
由于申请⼈秦柱⽟主张的'5万元系第三⼈⼴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所⽀付,该款的法律性质待定,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具有利害关系,故我司要求追加⼴州市太平润财货运站为本案第三⼈。
三、被申请⼈具有履约能⼒,合同未履⾏的根本原因在于申请⼈未能按约履⾏⽀付货款的义务
双⽅签订的《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合同》第⼆条约定:“顾客在缴纳定⾦后,交车之前需付清余款,否则本合同作废,本公司可⾃⾏处置本合同商品,定⾦不予退还”。根据以上合同的约定,被申请⼈履⾏交付货物的前提是申请⼈⽀付全部货款即305800元,⽽申请⼈并没有履⾏交付全部货款的义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合同的约定,被申请⼈可以拒绝向申请⼈履⾏交货的义务。
四、申请⼈主张律师费1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此致
⼴州仲裁委员会
答辩⼈: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盖章:
⽇期:年⽉⽇
仲裁答辩状范⽂【3篇】3
答辩⼈: xxx 计算机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钟亲元
对 A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案提出答辩如下:
事实与理由:
向贵会申诉之我公司员⼯ A,与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不服从我公司的薪资调整(不同意薪资调整,不愿意重新签订合同)。
⼆、 xxx4年4⽉2⽇及 xxx4年7⽉21⽇各记⼤过⼀次,同时 xxx4年08⽉28⽇值班时睡觉,造成恶劣影响。见证据⽬录 1、2。
根据以上申诉⼈的综合表现,申诉⼈ A已经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于是我公司于xxx4年10⽉06⽇做出了《终⽌劳动合同通知》(见证据⽬录 3)的决定,提出将与 xxx4年11⽉06⽇与申诉⼈ A正式终⽌合同,并已经提前三⼗天通知。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按照⽤⼈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告知劳动者理由。”我公司完全可以直接通知其解除合同,根本不必提前三⼗天通知;现已经提前三⼗天,我公司已经仁义尽⾄了。
根据《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双⽅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做出的决定合法合理,有根有据。
关于申诉⼈提出的加班费,我公司在招聘该员⼯A时就已经说明并征得申诉⼈A的同意:其所得的
待遇就是按照每天上班12⼩时,每周⼯作6天的⼯作条件相对应的待遇。因此其每个⽉获得的劳动报酬已经包括了该加班费,也即我公司已经⽀付了平时和周末的加班费;因此不必另⾏⽀付。见证据⽬录5。 关于夜班补助,我公司的薪资⾥显⽰了“夜班津贴”,也即夜班补助,也就是说平时每个⽉的该补助已经包含在发给申诉⼈的薪资中,已经⽀付,所以不必再⽀付。见附件 4。
关于“合同终⽌补偿⾦”,我公司根据以上申诉⼈的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根本不必提前三⼗天通知申
诉⼈终⽌合同,何况已经提前了三⼗天通知,所以不存在《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我公司需要⽀付补偿⾦的情况。
总之,⼀句话,敬请仲裁委员会充分考虑我公司之答辩,驳回申诉⼈提出的所有申诉要求。
此致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 xxx 计算机有限公司
⼆○xx年⼗⽉⼆⼗⼆⽇ 附:证据⽬录
1、我公司于 xxx4年04⽉02⽇和 xxx4年07⽉21⽇做出的《奖惩通知单》,两份;
2、我公司警卫队长××出具的证⼈证⾔,⼀份;
3、《终⽌劳动合同通知》,⼀份;
4、xxx4年8⽉的A⼯资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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