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1.18
【字 号】辽高法〔2021〕4号
【施行日期】2021.01.18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申诉状 
辽高法〔2021〕4号
 
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21年1月1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1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8日
 
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保障审判活动公正、高效、有序进行,按照《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规定和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辽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和审判管理部门等依法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的人员和业务部门根据审判流程,对案件的立案、分案、法律文书送达、卷宗移转、审理、审限、宣判、结案、执行、司法公开、卷宗归档等不同节点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监督案件运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审判流程管理以智慧法院系统为依托,将审判流程管理节点通过短信提醒、主页提醒等方式按照司法人员权力(职责)清单的规定,对院长、庭长、审判长、主审法官、合
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主体进行提醒。
  审判流程管理节点包括但不限于收立案、案件接收、分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审限跟踪、保全、送达、结案、生效、归档等。
  第四条 全省法院实行全流程网上办案,院庭长网上监督管理,全程留痕。
  审判管理部门对审判流程整体运行情况进行规范、管理和通报,提醒各管理主体依法、准确、及时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审判流程管理工作,以智慧法院系统内的审判流程各节点工作信息为依据。
  第六条 主审法官应当严格落实网上办案工作要求,确保案件审理的全部案件材料网上运转、全部流程节点信息完整、内容准确。各审判业务庭应当确定一名副庭长以上人员负责推动网上办案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协助庭领导负责此项工作,了解需求、查问题、制定对策、反馈意见。
  第七条 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对录入信息的质量负责。
  立案信息、结案信息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逐级报本院院长审批。审判管理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对相关信息进行维护。
 
第二章 立案和分案
  第八条 立案庭依法对本院各类案件实行统一立案。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严格依照《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对当事人提起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自接收材料起,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应当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及时向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收立案环节的信息。
  第九条 符合收案和立案条件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全面采集申请立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名称、证照号码、送达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要求其签署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提供对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相应信息。
  第十条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应当按照案件类别,要求当事人或一审法院提供诉讼材料,并开具收取凭证。
  民事、行政再审申请和刑事、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由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交再审申请书
或申诉状、原审生效裁判文书、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手续、证据材料的书面及电子文件。
  二审案件,由一审法院在移送上诉卷宗时,一并提供一审案件电子卷宗和上诉状、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手续、有关证据材料的电子文件。
  第十一条 决定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庭将有关信息输入智慧法院系统,依托办案平台按照案件分配规则进行分案,并将立案信息表、立案审批表以及在立案阶段接收的起诉状、答辩状及有关证据材料等同步进行扫描,录入电子卷宗。
  分案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按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案件分配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分案。
  第十二条 各审判业务庭室可以制定本庭室具体随机分案规则,经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向全院公开,由信息中心在办案平台上落实。
  随机分案规则需要调整的,有关审判业务庭室应当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实施。
  第十三条 登记立案后,立案庭一般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审判庭或主审法官审理,各相关审判庭或主审法官应及时接收。
  立案庭因办理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诉讼保全等程序性工作而不能按期移送的,一审案件移送卷宗材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二审案件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法律对不能按期移送的事由有办理程序和期限规定的,应当在相关事由办理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移送。
  第十四条 案件主审法官及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并告知当事人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案件主审法官及合议庭变更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案件移送审判庭或者执行庭前,诉讼费、保全费及申请执行费的核算、收取以及对申请减交、缓交、免交、退还诉讼费的审批手续,由立案庭负责办理,并按规定报批。案件移送审判执行部门后,由审判执行部门办理。案件审结后,需要办理退费的,业务部门出具必要手续后,立案庭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