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申诉状怎么写]国家赔偿申诉状范文
国家赔偿申诉状怎么写国家赔偿申诉状范文
申诉书是指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xxxx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国家赔偿申诉状范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国家赔偿申诉状范文
申诉人:孟志星,男,1985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灵寿县孟托村,身份证号:xxxx:xxxx。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县
法定代表人:刘贵卿,监狱长。
申诉人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XX)冀法委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提出申诉。
申诉状
申诉的请求事项:请求决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申诉人残疾生活辅助具费xxxx元,护理费50000元,残疾赔偿金xxxx元(因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此项赔偿数额高于原申请书的要求)。共xxxx元。
事实和理由:申诉人孟志星,1985年12月30日出生,19岁时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长年如一日,每天十二小时操作机器。因超负荷的劳动且营养不良致贫血。20XX年4月19日晚七点出工前,赔偿请求人高烧头晕心慌恶心,向犯人小组长和队长请假不准,无奈带病操作机器,因头晕不能控制自己,致身体被机器卷进半侧,被送往医院抢救,行肩离断术,被确认为工伤且鉴定为三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及其他未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第七十一条规定,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第七十三条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太行监狱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对上述法律规定,均有严重违反的情形(每天工作12小时严重违法),侵害了孟志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
继续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按河北省人均平均寿命为734岁,孟志星是24岁失掉了左臂,需要安装假肢八次多,应为
xxxx元,孟志星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常年需要有人护理,要求五万元的护理费。要求残疾赔偿金按全国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xxxx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XX)冀法委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称,孟志星主张其在服刑期间患有贫血病,因病请假不准,被要求强行上工而致残,证据不足,事实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不予认定。其主张太行监狱属于变相的虐待行为,从而要求国家赔偿,无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孟志星关于要求河北省太行监狱给予各项经济损失xxxx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即使孟志星主张的患有贫血病和被要求强行上工的事实不成立,孟志星在监狱劳动中受工伤掉了一只胳膊的事实是成立的,孟志星不是因为受变相的虐待而要求赔偿,而是因为受工伤掉了一只胳膊,成为三级伤残而要求安装假肢和赔偿。该决定书所称的无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应支持。均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
申诉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书是以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要求行政赔偿,这可由该决定书的下列叙述为证:后孟志星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太行监狱赔偿各项经济损失xxxx无。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查后
于20XX年8月12日作出(20XX)新行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对孟志星的起诉,不予受理。孟志星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
保立一行终字第10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孟志星申请再审,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保行监字第1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驳回了孟志星的再审申请。孟志星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XX 年5月13日作出(20XX)冀立行申字第8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亦驳回了孟志星的再审申请。由此可见,申诉人一直是请求行政国家赔偿,该裁定书所称后孟志星提出刑事国家赔偿申请让人莫名其妙。
该裁定生造申诉人以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要求刑事赔偿,然后又以不符合十七条为由驳回申诉人的国家赔偿请求。作为社会正义化身的人民法院用这样的办法司法,实在是对司法的亵渎。
此致
赔偿委员会
申诉人:
年月日
国家赔偿申诉状范文
申诉人:罗沂太,男,汉族,福建省连城县罗坊乡下罗村人,现住连城县一中看台7号店,身份证号码:xxxx,手机:xxxx
被申诉人:连城县人民法院,原法人代表:张添元,现法人代表:张意文,职务:院长
申诉事项:
一请求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岩法委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案,予以重新审查
二请求国家赔偿或先行垫付申诉人的判决财产权本金和利息损失98万元,并赔偿申诉人五年来为挽回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和因停产所支付的厂房租金看守费等损失28万元。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诉人连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XX)连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明知被执行人有生猪依法应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却违法拖延不予执行明知被执行人有现金履行判决能力,却从未叫被执行人用现金履行判决明知被执行人有猪场用地被征补偿,却强行将此补偿灭失,给申诉人造成巨大的损害。又通过剥夺申诉人对生猪估价的异议权,给上诉人造成裁定损失xxxx元。申诉人曾要求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申诉人的违法执行行为进行确认,以便获得赔偿。但由于申
诉人当时只根据刑法第313条第3款之规定,没引用国家民事诉讼法和关于执行的具体规定,被申诉人就用已经是违法拖延执行的所谓执行行为并利用职权制证和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手段,导致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地作出被申诉人的执行行为并未违法的裁定。申诉人虽在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时引用了相关执行的具体法律法规,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不适用此法律法规,仍错误地采信被申诉人的违法拖延执行的所谓执行事实和,于20XX年12月13日作出维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更为遗憾的是,竟也违反自己制定的规定,只两句话就于20XX年5月13日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至此,申诉人除准备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外,一方面仍坚持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诉人恢复(因被其灭失的)被执行人猪场用地被政府征用的补偿以抵偿被执行人的判决债务,或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的猪场用地的用益物权抵偿申诉人的判决债权另方面仍坚持向各级检察机关控告案件执行承办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要求检察机关予以依法立案,但申诉人的这两方面努力至今仍未有结果。
20XX年10月15日,申诉人根据于20XX年2月15日起实行的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及20XX年3月18日起实行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结合本案被申诉人行使职权侵犯申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XX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今以及在20XX年12月1日以前尚未作出生效确认裁定赔偿决定的情形,认为能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享有国家赔偿的权利,便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然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要申诉人先向被
申诉人申请赔偿,申诉人只得向被申诉人申请。被申诉人于20XX年10月29日受理了此案,于12月25日以上级法院已确认其执行行为不违法为由作不予赔偿的决定。申诉人只得再度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于20XX年元月21日通知申诉人决定立案审理,并于3月5日召集双方进行了质证。申诉人原以为被申诉人既未对其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作因果举证,也未针对申诉人对其执行行为违法的举证进行反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就应对申诉人所造成的损害作依法协商或依法赔偿的决定。然苦经一番周折,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XX年3月13
日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里却仍然以被申诉人所举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及驳回申诉通知书作本案的定案依据,不查清事实,不依据法律法规就驳回申诉人的赔偿申请。
对此,申诉人不服,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0条第1款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一按国家立法法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本案已适用新的法律法规进行审理,那么,之前省高院最高院适用旧的法律法规(因最高院的违法确认程序与国家赔偿法的执行错误不一致而被撤销)所作出的不违法确认文书就因此而失去意义再按论点(司法决定文书)由论据(事实法律)论证产生的逻辑,无论论点是否正确都绝不能作为论据适用,如检察机关依法将渎职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法院就不得以上级已有对其不违法的确认文书作其无罪判决的原因理由,因为将结果当作原因是偷换概念违反逻辑的悖论再又按发现冤假
错案必须依法予以纠正的法理及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程序,对赔偿请求人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上级法院或下级法院应当直接审查或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规定,故龙岩市中院(20XX)岩法委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中以失效的司法决定文书作不予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既然依法受理本案,案件承办人就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于20XX年3月22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19条所规定的情形,对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分别以1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2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3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作出决定。但本案承办人则未查清事实,未依据法律就错误采信被申请人违法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生猪的理由错误采信被申诉人所举(与之前市中院在裁定书中已经确认可作为定案依据的连城县文保畜牧专业合作社的证明以及近百人与申诉人毫无利害关系的请愿书证明内容相对立)的虚据错误确认被申诉人违法故意拖延执行的所谓执行行为和违法强行以猪抵债的执行行为不违法。
综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规明确,恳望贵院依法予以支持,为盼。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