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申诉状
  土地对于我们农民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东西,那么土地申诉状怎么写?下面是小编整理关于土地申诉状的范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土地纠纷行政起诉状范例【1
  原 告:杨XX,女,汉族,57岁,农民,文盲,四川木里县人,住木里县乔瓦镇娃日瓦村五一组38;
  第一被告:木里县乔瓦镇政府;
  第二被告:伍xx,男,汉族,70岁,木里县退休职工,住本案有争议之地:
  第三被告:张xx,男,汉族,木里县下麦地乡三村农民。
  案 由:土地承包权流转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木里县政府将本案有争议的土地颁发给伍xx和张x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判令三被告将争议之地返还给原告经营管理;
  3、判令第一被告镇政府补偿原告8年来失去约8亩土地的损失费共计32万元;
  4、判令乔瓦镇政府补偿自2006年以来的国家粮食直补款 4248 ;
  5、判令第一被告镇政府赔偿原告的诉讼成本费五万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属于乔瓦镇娃日瓦村五一组的老农户,从未迁居过其它的地方,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原告以余正祥(系杨xx的前夫)为户主共5口人分得老住宅地附近3.54亩的承包地,该土地在黄xx家附近,原告一家人一直经营耕种这块土地,同时原告还在周围开垦了好几亩的荒坡,以此来维持着全家人的生活。
  19XXX月木里县政府签订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原告的土地面积和地点均未发生变化,并颁发了编号为“(H)0005794”《凉山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实际就是土地承包合同,其中载明了合同的甲方是乔瓦镇一村五一社,法定代表人是当时的社长杨六斤,承包方户主为本案的原告杨盛慧(因在此之前杨xx与前夫余正祥已经离婚,随后与现任丈夫张xx结为夫妇)
承包内容是“甲方将3.54亩旱地承包给乙方耕种,期限从1999年元月1日起至20281231日止。”可是在2005年在换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镇政府在没有原告的口头或者书面申请,也没有出现收回原告土地的法定情形下,就暗中将原告的3.54亩承包地面积更改为1.0亩,在原告领取该证书时行政人员也没有告知原告实情和减少面积的原因,而原告因没有文化,加之对政府的高度信任,不但没有翻看其中的内容,也没有询问承包地的变动情况。
  之后镇政府就将其中的0.8亩土地卖给了本案的第二被告伍万华,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直到2008年伍xx父子在该土地上修建房屋时原告才得知内情,同时也由于镇政府和伍xx之间暗中的买卖行为,导致了第二被告伍万华胆大妄为,侵犯原告的土地经营权,强行将原告其余的2.74亩土地据为己有,并非法转卖给他人修建房屋。
  原告为了改善居住和生活环境,于1987年搬迁至县城扎昌街坎下边即现在的所在地居住,原处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共约两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可是镇政府唯独将原告的自留地和宅基地收回,又卖给了本案的第三被告张xx,张xx又转卖给他人修建房屋。
  原告目前实有人口11人,均没有正式稳定的职业,生活没有保障,自2005年以来,由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完全没有生活来源,同时也没有享受过国家对“三农”实行的一切优惠政策,全家人就只能靠原告的儿子张xx、女儿张xx打点小工维系着这一大家人的生活,常常是入不敷出,捉襟见肘,加之原告之夫张xx已年过七旬,体弱多病,给本来就贫寒的家庭增加了沉重的经济负担。申诉状
  由于乔瓦镇政府的行政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导致原告8年来丧失了加上开垦的荒坡共计8亩土地。
  几年来,原告四处求告,讨要说法,先后过村社领导和镇政府领导,请求纠正错误,返还原本属于原告的土地,可他们都相互推诿,难说其究,无赖之下,20XX年原告以伍xx为被告向木里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由于所请律师对案件定性有误,导致原告民事官司
败诉。
  当时的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法官建议,根据案情,本案应属行政案件,并告知原告可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合同法》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木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真相,依照法律之规定,判令三被告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支持原告如前所述的诉求,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呈
  木里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xx (签章)
  20XXXX
  关于土地申诉书【2
  尊敬的领导:
  过去的一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聚焦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不断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绩卓然,深得民心。
  但在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还存在比较严重的“懒官懒政”现象,为官不想为、不敢为,严重侵犯了民众的利益。
  现将我土地因政府长达一年多的不作为而受损300余万元一事汇报如下,恳请魏书记治治这股“懒政”之风。
  一、事件背景
  我们是阳江市江城区江南新城G3B1E2地块的业主,20XXX月我们在阳江市土地交易中心通过拍卖的形式,买下了G3B1E2地块,土地面积为393.9平方米,拍卖价格为人民币160万元(详见附件1)
  土地买下并经依法公式、举行听证会后,在报建过程中,我们发现该地块旁边的银和花园商住楼已侵占我方用地102.9平方米,为此,我们向阳江市住建局投诉。
  后经协调,阳江市住建局对该地块作出用地规划调整,我方答应放弃上述的102.9平方米(附件2)
  20115月,我们按正常手续进行报建、施工(详见附件3),银和花园物业管理处及部分业主却以该地块是其小区停车场为由,10多次无理阻挠、打砸我施工现场,致使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30多万元。
  为此,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相关条款,我们再三请求地方政府妥善解决该地块的权属问题,以保证我们的合法利益。
  但地方政府久拖不决,致使项目至今未能开工,使我们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处理过程聚焦
  1G3B1E2地块与银和花园地块是两块只是相邻但没有任何关系的地块(详见附件4)
  2、银和花园物业管理处及部分业主之所以多次阻扰,依据是原阳江市建设局2002年下发的一份银和花园D栋商住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上面把我方G3B1E2地块的一部分划为了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