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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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责任申诉状1
  申诉⼈:xxx,男,汉族,xxx年9⽉25⽇出⽣,xx省xx市xx路1*3号,电话:136*******5
  申请事项:申诉⼈因不服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队第六⼤队于xxx年5⽉18⽇作出的宛公交认字[xxx]第FB1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特提请重新认定本次事故,请予核准。
申诉状
  事实与理由:
  xxx年4⽉22⽇12时许,由马新驾驶的18路公交车(车号:xxxxx)⾃中州路⾏⾄仲景路南向北⾏驶,与由我驾驶的同⽅向⾏驶的两轮摩托车(车号:xxxxx)发⽣擦碰,导致我左肱⾻外侧开放性粉碎性⾻折。xxx年5⽉18⽇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队第六⼤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我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我认为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认定是不正确的。应当认定马新驾驶公交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且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再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车辆在没有超车条件的情况下不得超车。事故发⽣地在仲景路与中州路交界处,属市区交通流量⼤的路段,马新驾驶公交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且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正是由于上述两个原因,才导致我受伤的后果。⽽这⼀后果,都是由于马新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
  xxx年5⽉18⽇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队第六⼤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以下问题:
  1、“道路交通事故发⽣经过”认为我驾驶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驶,因避让其他车辆⽽与马新驾驶的公交车相挂撞。我认为此项认定不符合事实,我当时是在机动车道内靠近⽩⾊实线处低速⾏驶,因公交车⾼速从我左侧超车,右侧⾮机动车内同向⾏驶的⾃⾏车很多,在此情况下,我尽⼒保持直线⾏驶,却被其挂碰倒地受伤。
  2、“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认为我驾驶摩托车未在⾮机动车道内⾏驶,未按交通信号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对此项认定,我有异议,我驾驶两轮摩托车当时是在机动车道内靠近⽩⾊实线处低速⾏驶,不存在违反《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六条、第三⼗⼋条规定之处,却被认定负主
要责任。⽽马新驾驶公交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且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反⽽只负次要责任?
  3、现场在事故处理⼤队到场前,摩托车已被马新扶起⾄路中间,当时有⼀⼈⾃称是事故⼤队⼯作⼈员,就认定是我碰撞公交车。其后,在第六⼤队做笔录时,经办刘甲晓警官画⽰意图,根据现场摩托倒地后的擦痕(贴近⾮机动车道内靠近⽩⾊实线处),认为我是在⾮机动车道内⾏驶,对此我有异议,摩托倒在⾮机动车道内不代表我就⼀定在⾮机动车道内⾏驶,因为我驾驶两轮摩托车当时是在机动车道内靠近⽩⾊实线处,在发⽣挂撞后,难以保持平衡,且对⽅⾏驶速度快,把摩托车挂倒后,摩托车因外⼒挂碰倒在⾮机动车道内。
  4、事发后对⽅的证⼈证⾔,我有疑议:当时在公交车超速⾏驶,且事后马新称车厢内乘客很多,证⼈是如何看到事故发⽣的全过程?
  5、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仅仅说明车辆车况良好,但不能说明驾驶员马新在驾驶过程中⽆过错。
  综上所述,这次事故的原因完全是由于公交车驾驶员马新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驾驶不当,未能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所致,因此,xxxxx号汽车驾驶员马新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致
  xx市交警⽀队
  申诉⼈:
  xxx年五⽉⼆⼗⽇
  交通事故责任申诉状2
  申诉⼈,男/⼥族,⾝份证号
  住址。
  申请事项:
  申诉⼈因不服⼤队于年⽉⽇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特提请重新认定本次事故责任,请予核准。
  事实与理由:
  xxx8年7⽉17⽇05时10分,在市区路,”⾏⼈甲”被”肇事司机⼄”驾驶的⿊⾊“奥迪”牌⼩客车(车牌号)在道路中⼼北侧第⼀条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驶过程中撞出,经医院抢救⽆效,于xxx8年7⽉17⽇06时10分死亡。xxx8年8⽉15⽇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申诉⼈认为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以下问题:
  ⼀、事故原因未查明
  申诉⼈认为交警并未查明本次事故发⽣的原因。交警认为”⾏⼈甲”横穿马路是事故发⽣的原因,⽽为什么”⾏⼈甲”要横穿马路却未作调查。在本次事故发⽣之前,”⾏⼈甲”曾与其乘坐之出租车的司机发⽣冲突,并互相殴打追逐,申诉⼈认为”⾏⼈甲”突然横穿马路可能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盾有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并未就此查明相关事实,有失公允。
  ⼆、事故责任划分错误,机动车驾驶⼈”肇事司机⼄”存在过错
  1.“肇事司机⼄”作为机动车辆驾驶⼈,未尽谨慎驾驶义务
  出具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甲”横穿马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司机⼄”不承担责任。
  但驾驶机动车辆为⾼度危险作业,相关从业⼈员应当具备⾼度的注意义务。⽽⾮机动车⼀⽅相对于机动车⽅⽽⾔是弱势体,故法律也要求机动车⽅负有更多的注意义务以保护⾮机动车⽅的利益。在事故发⽣时,尽管”⾏⼈甲”横穿马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其⾏为并不能排除”肇事司机⼄”作为机动车驾驶⼈的相关责任。”肇事司机⼄”在道路平直,视线良好的情况下,未确定前⽅道路是否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径直通过,导致”⾏⼈甲”被撞致死。作为驾驶员的”肇事司机⼄”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其
⾏为是造成”⾏⼈甲”死亡的原因之⼀,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肇事司机⼄”没有
与交通事故发⽣相关的过错⾏为是错误的。
  2.“肇事司机⼄”在事故发⽣时,未采取必要的紧急制动处置措施,致使”⾏⼈甲”被撞后严重受伤,抢救⽆效死亡,其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在事故发⽣时,”肇事司机⼄”未采取紧急制动的必要处置措施,经交警勘查,现场也没有奥迪车的.刹车痕迹,故不难认定在事故发⽣时,机动车驾驶⼈”肇事司机⼄”没有采取有利的刹车处置措施,也没有全⾯、合理地尽到机动车避让⾏⼈及安全驾驶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致使”⾏⼈甲”被撞后,颅脑严重受伤,抢救⽆效死亡,”肇事司机⼄”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此外,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交警也核实了”肇事司机⼄”驾驶的奥迪车驻车制动不符合国标7258-xxx4中第7.14.2的要求,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规定“驾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肇事司机⼄”明知⾃⼰的车辆制动不合格,仍驾驶上路,其⾏为本⾝就存在过错。
  3.交通事故发⽣后,”肇事司机⼄”未⽴即停车,亦未⽴即报警
  根据事故现场图,奥迪车停⽌的位置距离”⾏⼈甲”倒地的地⽅有近⼆⼗⽶远的距离,⽽距离”⾏⼈甲”的
左脚擦痕的位置有近三⼗⽶的距离。在事故发⽣后,”肇事司机⼄”并未⽴即停车,客观上已经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致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查清这起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条:“在道路上发⽣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应当⽴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伤亡的,车辆驾驶⼈应当⽴即抢救受伤⼈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过往车辆驾驶⼈、过往⾏⼈应当予以协助。”、《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五条第⼀款:“当事⼈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肇事司机⼄”的⾏为不仅违反了《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条,也违反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五条第⼀款的规定,其理应承担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肇事司机⼄”在事故发⽣时未尽谨慎驾驶义务,其驾驶的车辆本⾝制动不合格,在事故发⽣时也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事故发⽣后也未⽴即停车报警,其对事故的发⽣存在过错⾏为,⽽其过错⾏为与”⾏⼈甲”之死存在因果关系,故其应当对”⾏⼈甲”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为”肇事司机⼄”⽆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公正”原则。
  三、交通事故认定未进⾏刹车痕检测和车速检测,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交警在处理事故过程的中没有对肇事车辆进⾏刹车痕检测和车速检测,以致⽆法认定在事故发⽣时,肇事车辆是否有超速、刹车等违法⾏为,⽽在家属质疑为何现场没有刹车痕迹时,其也未作任何正⾯解
释,故申诉⼈认为据此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以”⾏⼈甲”横穿马路为由⽽认定”⾏⼈甲”负全部责任,”肇事司机⼄”不负责任,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甲”被”肇事司机⼄”驾驶机动车撞击致死已是铁的事实。死者”⾏⼈甲”年仅26岁,有和睦的家庭,事业有成,还承担着赡养⽗母的义务,对于⽣者可以⽤钱弥补,但对于死者失去的⽣命已经⽆法挽回。故此依据上述理由,强烈要求撤销原认定书,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重新审核予以认定,还死者及其家属⼀个公正的认定结论,让死者在天之灵能够得到安慰。
  此致
  ⽀队
  申诉⼈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