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状近亲属
刑事申诉状近亲属
申诉人:徐XX,男,汉族,xx年8月22日生,农民,文盲,系本案被害人徐XX的父亲,住XX市XX乡XX村XX号,:137XXXXXXXX。
代理人:肖XX,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徐XX,男,身份证号:5322XXXXXXXXXXXX,住XX市XX路XX号。
系本案被害人徐XX的弟弟,:137XXXXXXXX。
申诉人:徐XX,男,身份证号:5303XXXXXXXXXXXX,住XX市XX街XX号。
系本案被害人徐XX的哥哥。
申诉人:徐XX,女,身份证号:5303XXXXXXXXXXXX,住XX市XX乡XX村XX号,系被害人徐XX的大。
申诉人:徐XX,女,身份证号:5322XXXXXXXXXXXX,住XX市XX路XX号,系被害人徐XX的二。
被申诉人:代XX,男,汉族,xx年10月12日生,小学文化,住XX市XX乡XX村XX村XX号,现服刑于云南省第四监狱一监区。
被申诉人代XX入室杀人、抢劫一案,申请人因不服原审判决,以徐XX的名义已于2012年1月6日提交了正式申诉书和手续。
现因该案同案犯均已归案,申请人也阅取到了原审全部案卷卷宗材料。
全部申请人除坚持上次申诉请求和意见外,现依法提出以下补充申诉请求和意见:
请求事项:
1、再审时依法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曲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将案件发回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申诉状
并与代XX同案犯肖X、浦XX并案审理;
2、依法建议检察机关追究代XX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判处被告代XX死刑,并立即执行。
事实和理由
一、代XX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尤其在起诉、第一审程序中,存在诸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1、一审公诉机关没有依照刑诉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强制性规定,通知作为被害人近亲属的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
也没有按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剥夺和变相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参与权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权。
2、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曲靖中院)没有传唤作为案件当事人的受害人近亲属到庭,违法了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的强制性规定,
从而实际上完全剥夺了当事人在审理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权、回避申请权,陈述权、举证和质证权等诉讼权利。
3、曲靖中院没有按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在宣判后向申请人送达判决书。
导致剥夺了申请人的抗诉申请权。
4、曲靖中院没有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告知作为死者近亲属的申请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另外,曲靖中院也没有按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
其公告日是xx年5月9日,开庭日为xx年5月12日(曲靖中院一审卷宗【正卷】第12页)。
三日以前依法应不包括本日,也即曲靖中院至迟应在5月8日公告开庭事项。
二、上述程序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造成代XX自首的错误认定,甚至也造成代XX所谓“胁迫杀人”谎言的存疑。
程序涉嫌暗箱操作,判决完全没有公信力!
正如申请人在《刑事申诉书》所述,代XX被抓获的情形不符合xx年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
最后规定的“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依法不是自动投案。
而所谓“胁迫杀人”的谎言更是有悖常情,代XX在案发前就赊过被害人的烟,但欠钱不还(有被害人生前记账本为证!),被害人追讨过,代XX早就怀恨在心了,其故意杀人的歹意早就有了。
另外,如系被胁迫而杀人为何要暴虐杀人30多刀?!最后,代XX在之后关于“胁迫杀人”的说法与其到案当天的第一份供述完全矛盾(见一审卷宗第45、46页),故根本不可信!但由于申请人被剥夺了诉讼权利,这些都无法向法庭陈情。
导致代XX逃脱了应有的法律最严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