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状的经典范文
申请人:×××,×,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
×××××××××××××××××××××。
被申请人:×××,×,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
×××××××××××××××××××××。
申请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20××年××月××日作出的(20××)×中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书不服,申请对本案再审。
请求事项:
1、依法撤消(20××)×中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
2、依法维持广东省××市××区人民法院(20××)××法民初字第××××号判决;
3、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终审判决认定的根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
终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主要证据有二,一是被申请人提供的两张邮政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二是通话录音。这两组证据均存在严重瑕疵,但终审法院不仅自己视而不见,且对一审法院的正确认定还进展错误更改,详细表现如下:
第一、关于两张邮政转帐凭单(客户回执)的问题。
被申请人提交的两张邮政转帐凭单(客户回执),在一审质证时申请人就指出20××年××月××日的××××元现金到账的转帐
凭单(客户回执)上,转入帐户的户名是被申请人×××,而不是本
案被告×××。20××年××月××日的×××××元现金到账的
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也并没有加盖邮局公章。而且,上述两张转
帐凭单(客户回执)上的汇款时间以及汇入的账号均与被申请人在一
审起诉状中的陈述不一致。上述瑕疵一审法院在审理中也予以认
申诉状
定,并作为一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的依据。
终审法院在二审期间,仅仅根据由被申请人提供且申请人未给
予质证的广东省××县邮政局出具的一份《证明》就将上述转帐凭
单(客户回执)上的瑕疵弥补,认为被申请人汇了相应款项给申请
人,申请人收到了,因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姑且不管这种逻辑是
否合理,单从证据规那么来说,被申请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
明》因为不是新证据且未经过质证,因此是绝对不能成为定案的依
据的,这是法有明文规定的。而且,终审法院认为有了《证明》就
解决了一切,对两张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的汇款时间以及汇入的
账号均与被申请人在一审起诉状中的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不发表任何
见解,着实让人纳闷!
第二、关于通话录音问题。
终审法院在“查明”中说:“上诉人(被申请人)另提交
了其与被上诉人(申请人)间的通话录音资料,被上诉人(申请人)在一审庭审中确定上述录音资料属上诉人(被申请人)与被上诉人(申请人)的对话。在两人的通话录音中,被上诉人(申请人)确认向上诉人(被申请人)借款。”这段“查明”中第一句话是事实,第二句话
那么纯属睁着眼睛说瞎话!在一审质证时,申请人就对该通话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不予认可。而且一审法院也正确的做了认证,
即该录音内容并未能清楚说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终审法院神奇的“查明”了在两人的通话录音中,被上诉人(申请人)确认向上诉人(被申请人)借款的事实,同时也勇敢的改正了一审法院的认定。但查明的依据是什么?又是怎么查明的?一概不知也一概不说!而且还透露出这么个逻辑:只要跟被申请人通过话,那么就证明跟被申请人借过钱!申请人阅读终审判决到此时,猛然间发现似乎回到了窦娥时代!
二、终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首先,被申请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广东省××县邮政局出具的《证明》未经申请人质证。在二审期间,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该份《证明》时,申请人当即就以该证据不属于《证据规那么》中规定的二审期间的新证据为由而回绝质证。申请人的回绝理由及行为有二审庭审笔录为证。但终审法院却惘顾事实与法律,毫不犹豫的就采信该证据并用其弥补其他证据的瑕疵。水平之高令人瞠目结舌!
其次,终审法院于xx年2月23日向××市××派出所调查收集相关记录,该所向终审法院出具《证明》,说明被申请人之子
××
×在该所辖区无违法犯罪、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记录。向派出所申请取证是申请人在一审时向一审法院申请的,但一审法院以与本案无关为由驳回。终审法院在不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依职权向派出所收集证据是否符合《证据规那么》暂且不管。关键是收集来的这份《证明》长什么样申请人都没见过,就更别提质证了。终审法院如此明目张胆的违反《证据规那么》,把没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的“证据”用以定案,其办案风格确实令人叹为观止!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20××)×中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书认定根本领实缺乏证据,认定事实的主要
证据未经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对本案依审判监视程序提起再审,纠正原终审法院错判,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6月6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1份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XX,男,X年X月X 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X村。
委托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0531—67885110、155********.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住址:XX县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
再审申请人吴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XX县人民法院(xx)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xx)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立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XX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 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立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立用地使用证书。
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缺乏。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xx年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的通告是针对“但凡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展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缺乏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
《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