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牡丹区万福河等9个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5.12
【字 号】菏政字〔2016〕30号
【施行日期】2016.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牡丹区万福河等9个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菏政字〔2016〕30号
 
牡丹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菏泽市牡丹区万福河等9个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2日
 
菏泽市牡丹区万福河等9个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改善棚户区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菏泽市政府决定对菏泽市牡丹区万福河片区、大学城片区、牡丹杨庄片区、西安路北片区、白庄片区、牡丹东张集片区、太原路片区、皇镇王庄片区、王梨庄片区9个片区进行棚户区改建,实施房屋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众住房条件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棚户区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动员,合理分工,确保圆满完成9个片区棚户区改造任务,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努力为棚户区改造工程中涉及的众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征收目的
  棚户区改造。
  四、房屋征收范围
  (一)万福河片区:何楼办事处郭湾社区、卞庙社区、月光社区,马岭岗镇卢湾社区。
  (二)牡丹杨庄片区:老菏鄄公路以东、国华大道以南、日东高速以北、临商路以西(京九铁路以西,包括刘海村)。
  (三)大学城片区:句阳路以东、北外环以南、牡丹路以西、长城路以北。
  (四)西安路北片区:北城办事处无名巷。
  (五)白庄片区:西安路以东、康庄西路以南、广福街以西、环城公园以北。
  (六)牡丹东张集片区:高速路以南、人民路以东、经四沟以西、赵王河以北。
  (七)太原路片区:牡丹路以东、太原路以西、五金大市场以北。
  (八)皇镇王庄片区:皇镇乡王庄行政村(王庄、陆庄、刘庄自然村)、付海行政村规划红线范围内。
  (九)王梨庄片区:规划牡丹路以东、大学路以南、现牡丹北路以西以北。
  五、 征收实施部门、单位、期限
  (一)征收人: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菏泽市牡丹区城市开发征收服务中心
  (四)征收实施期限: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六、产权、面积、用途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产权人为依据,经查档核实后确认。权属证书与产权人档案、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产权档案、登记簿记载的产权人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是指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经审查确认后确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以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和房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中,数额小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使用权面积经审查确认后确定。
  (四)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一致载明的用途为准。不一致的以上述顺序靠前的证件载明的用途为准。
  七、补偿安置政策
  各片区均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由区政府根据各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购买安置房安置补偿管理暂行办法》采取统筹购买的方式,进行货币化安置。
  (一)补偿方式:征收补偿实行房屋货币化安置或单一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办法:
  1.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朝向、新旧程度、配套设施、容积率以及土地等因素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沿已开通的主次干道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结合不同区位按住宅房屋评估,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连续1年以上的纳税申报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地点一致;
  (3)属于同一幢建筑主体或纵深8米以内正在经营的合法连体建筑。
暂停营业通知  3.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4.对高出基准容积率部分且没有权属资料、可确权书证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5.砖木四等以下房屋、达不到测绘规范要求的房屋、地下室、夹层、简易房、棚房等,根据《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公布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其重置价值。
  6.临时建筑,根据《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公布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其重置价值。
  7.办公用房、工业厂房、公益基础设施等房屋,根据房屋所在区位、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参考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和定期公布的各类结构房屋建安成本指导价格结合房地产市场状况评估其价值。
  (三)被征收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补偿价值的确定办法:
  1.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包干补偿。不论是自用房还是出租房,只享受一次包干补偿。
  2.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对一次包干补偿费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在规定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协商确定,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给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征收部门可将有争议的装饰装修包干补偿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先予征收,待纠纷解决后,
按本办法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