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2023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深圳大学2023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深圳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90
  第五条 学校
  粤海校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688号,:518060
  丽湖校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66号,:51805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深圳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
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就读深圳大学深圳南特金融科技学院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符合双方学位授予要求的将同时授予深圳大学和法国南特高等商学院两校学士学位。
  金融科技(中外合作办学)的外方学位:金融科技理学学士,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中外合作办学)的外方学位:区块链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理学学士,电子商务(中外合作办学)的外方学位:大数据管理与应用理学学士。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
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具体以各省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一)广东省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二)广东省以外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文史(历史)类、理工(物理)类列第一批(重点批或本科批)录取;
  (三)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本科专业录取批次按教育部及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将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
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其他招生类型
  高水平运动队和运动训练专业面向全国招生(不含港澳台地区),相关规定详见《深圳大学2023年高水平运动队及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招生简章》和《深圳大学2023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文史(历史)类、理工(物理)类、体育类、艺术类等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普通文理(历史、物理)类录取专业时以原始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普通文理(历史、物理)类,依据考生志愿,按考生原始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普通文理(历史、物理)类考生原始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录取排序(投档排序)规则执行;无相关规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按以下排序规则执行:语文加数学总成绩、语文和数学两门中的单科较高成绩、外语成绩、其余科目中单科较高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志愿处理办法
  实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投档原则处理。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院校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同等志愿,择优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考生,若第一院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再按考生的学校志愿次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专业志愿处理办法
  普通文理(历史、物理)类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并结合专业要求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文史类专业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有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拟调入专业(即所有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志愿均被录取完后,仍有剩余计划的专业,下同)相关录取要求者,将予以退档;如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拟调入专业相关录取要求,可以被择优调剂录取。
  凡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并上线者,将按照学校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同意专业调剂者,在金融科技(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中外合作办学)及电子商务(中外合作办学)三个专业范围内调剂,否则作退档处理。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仅接收已填报过深圳大学深圳南特金融科技学院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