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屏林区民间纠纷内部解决机制及与国家司法的呼应——解读《清水江文书》中清代民国的几类契约
徐晓光
【摘 要】从清朝到民国,随着黔东南清水江流域地区林业经济的发展,林区苗族侗族人民的权利意识开始增强.传统的村寨组织既要解决村寨社会复杂多样的纠纷,又要保持村寨社会人际关系和睦,从取向上看他们不想将每件纠纷都闹到官府,所以传统的内部纠纷调解机制所调整的范围还是相当大的.在林业经营和解决纠纷的实践中出现了"清白字""认错字""悔过字""合息""戒约"等多种类型的字据文书,其中一些文书是为一旦纠纷诉讼到官时提供证据而准备的.
【期刊名称】《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年(卷),期】2011(003)001
【总页数】7页(P52-58)
【关键词】锦屏文书;村落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清白字";国家司法
【作 者】徐晓光致父亲
【作者单位】凯里学院,贵州,凯里,556011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7
由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中心、锦屏县林业契约及地方文献收集整理办公室合编,张应强、王宗勋主编的《清水江文书》(第 1辑),收录了锦屏(清代为开泰县)加池寨和文斗寨的清代和民国时期及少量建国后的契约文书共计 5092份。时间跨度上迄乾隆十六年 (1751年),下至公元 1980年,前后 200余年。清代契约文书在数量上所占比例最多,而主要集中于乾隆、嘉庆、道光、光绪四朝,民国契约约占 1/3。内容上主要涉及田地及山林山场买卖、租佃和典当、山林瓜分及按股分银,少数涉及山场山林纠纷调解或争讼、乡规民约及其执行情况。本文通过该书收录的几十份“清白字”“认错字”“悔过字”“合息字”“戒约”文书,探讨锦屏县林业经济兴起后苗族侗族村寨内部纠纷调解机制及与国家法的衔接问题。
一、国家法与民间法二元诉讼机制并存
在国家行政和司法权力未进入苗侗村落社会以前,寨老享有最高的权威,村寨内部的纠纷都听凭其解决,既便有一方吃了一点亏,考虑到村内的和谐、寨老的权威,也都尊重其处理意见。苗族理词说:“莫以角相斗,不用头相碰,两公牛相斗,总有一头跑。并非力不足,只因一起吃草(指将来还要一起生活,要互相忍让)。”①② 参见贵州省黄平县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印:《苗族古歌古词》(下集)“理词”,1988年。在村落社会,不论是大事小事村落寨老们都可以解决,包括一些死刑也能在村落内部决定,并由被判者的家族负责执行。
雍正五年(1727年)在锦屏设县(开泰县),国家机关对该地区的各类案件拥有管辖权,这表明在该地区国家解决和民间解决两个系统的并存。从当时的诉讼取向来看,村寨内部的纠纷尽量在内部消化解决,实在解决不了的诉讼到官,由官府解决。但官府受理前以及受理后当事人撤诉归于民间调解也是可以的。《清水江文书》中的几则文书反映了这一事实。先请看“范合生等劝合息字”:
……等二比争争词来城。我等到劝合,二比不得异言,各自回家。姜大明等当时不得翻悔。若再有翻悔,任中等禀报□□府主。恐口无凭,立此合息□□为据。
凭中 范合生、刘成美、姜廷荣 、姚洪顺、朱大先光绪十七年二月廿一日先笔立[1]259① 原
契人名为竖排,由于人名太多,本文改为横排,以下横排者同。①
这个字据没有前面部分,因双方的纠纷在村内未能和解,已经到县城,准备经官。范合生等数人经过最后劝解,双方表示愿意和解,各自回家。并要求作为其中一方的姜大明不得翻悔,若有翻悔,一定禀官处理,故而立下合息字据。
再请看“萧廷彩、范三保木材权清白字”:
立清白字人萧廷彩、范三保,为因道光七年内所买到文堵(斗)寨姜绍略姜战渭二家之山杉木一块砍伐下河生理,遭到姜广口兴控经天柱县主。案下廷彩所用口费,二比开馆面理,蒙中等于内排解,姜绍略战渭家出银六两充公,上下南岳庙,二比自愿息和,中等并无强压,立此清白字为据。
凭中 客长 黎平向文清、江西张德明 、福建李林通、湖南吴廷谋、开泰米陶廷 湖南杨□孝、黎平杨通林
绅士 姜荣、姜春发、姜本清、姜钧渭、姜济恭、姜朝干
寨长 姜通圣、姜宗智、姜廷贵、姜通义、姜朝旺代书 李万年
清白人 萧廷彩 立
道光十一年十一月拾七日立[2]75
立契人将所买地块林木砍伐下河,被人控告到官,经过官府审理。后来立契人出些费用,开馆面理,经中人排解。由于原卖人有责任,所以出银六两充公,并到南岳庙对神息和,立下清白字。是经过官府审理又回到民间用习惯法解决的特殊案件。
黔东南各民族历史上就有崇拜南岳的风俗,文斗、加池一带的一所南岳庙是人们祭祀的主要场所,如有越界侵占、强卖林木盗砍盗伐事件出现,原告、被告连同证人,齐赴南岳庙,在这个地方杀牲祀神以决是非,这种通过神灵解决纠纷的传统方式在清代为当地苗族侗族经常使用。在锦屏县文斗等寨的特定地域内,还有一种到“南岳庙”拈阄的神判方式。② 唐立、杨有庚、武内房司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载有一份文书:“立清字人姜起书、三长、起烂等,情因与姜明伟、之林、之谟、之正、起爵、起华等所争界限,山场一所,土名与维幼,上凭桥至皆一小岭,上凭岭为界,下凭潘治华所栽为界,请中姜兴文、文煌、文星、昌举等理论不清,二比愿凭中盟请。伽蓝一尊,皇经一部,鸡狗六付,二比至南岳大王位前拈阄。若起得阄,照依皆桥头以下至潘治华界管业,不得恃人众大妄起争端,所请是实,倘有违悔退缩,即是输家。嘉庆十五年十
月二十九日起书亲笔”(武内房司:《鸣神与鸣官之间——清代苗族林业契文书中所体现的苗族习俗与纠纷的解决》该书卷 3,“研究编”)。②
另一份“和息了局字”也说明这一问题。
和息了局字人姜宋氏子来根来、根发弟兄,情因去岁月廿二月往至地名包堂楹种地失火,烧坏姜源淋、姜承炽二人杉山一块,来发弟兄自知理屈,登门哀求,而淋、炽等目见心伤,经中理讲,来发凭中自愿将猪牛赔偿伊母,不愿往至王寨团防总局具控。二比未经审讯,亲族排解将猪牛退回,书立和息存照。
凭 亲 等 姜凤德、姜纯秀、姜祖发、宋学文、龙世田
笔 彭献瑞
民国十二年二月十二日立[3]80
这是因种地失火,烧毁别人的木植,失火者自知理屈,登门哀求受损者不要向官府具控,并愿意以
猪牛赔偿。受损方受到感动,经中人、亲族排解,立下“和息了局”字据,并将失火方的猪牛退回。
民间解决和诉讼到官的途径选择,关键是看哪种对当事人更合算、更经济以及寨老、中人等为村寨的和睦进行调解的干预程度。当事人不愿“中人”调解或对寨老裁定不服的可到官府提起诉讼,也可以不通过调解直接到官府解决。苗族侗族村寨社会讲究和睦的人际关系,都不愿意把事情闹到非由官府解决不可的程度。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官府诉讼成本高。过去的官府“衙门口八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除官府法定诉讼费用较高外,师爷借案搜刮衙役的索取、“歇家”的捉弄也提高诉讼成本,百姓“厌讼”、官府“限讼”③ 锦屏县大同乡大同村沙坝河边现今还有一块“申明条约”碑,这是清雍正年间贵州布政使衔署贵州分巡贵东道兵备总办兼下游(清水江)游击易佩绅在自己工作范围内就一些约束事项订立的申明条约。其中就案件受理问题规定:“□士民有便利欲陈疾苦欲达,凡一切词讼冤抑欲伸者,皆省用白呈。向收入文所投递不拘格式,不限□,不准差弁书役受文规费。但各士民等,除地方利病外,凡一切词讼,非万不得已者,不准控告;”(诉状)“□□务须整洁并留有余尾,以便批粘,其叙事但取明白,不准拖踏粉饰。凡投呈词讼者,须先寻歇户□送收文,所收文者验明,仍投词人交歇户,俟批示发落,其歇户并所呈之词,或自叙,或系何人代作,皆于词后注明。”③,这就给民间解决提供了机会。有一首“苗族古歌”中详细地讲
到了诉讼费用问题,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