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账 使 用 说 明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
1.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统计台账是保管和积累统计资料的重要工具,是填报统计报表的依据。因此台账资料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认真进行登记,台账数字要与原始记录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2.本台账涉及的指标解释,依照北京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3.本台账列入统计执法检查范围,企业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应主动出示本台账,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
4.本台账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监制并负责解释,北京市京信统计师事务所总经销。任何单位不得翻印。
台账经管、交接、检查记录
单位名称: | 统计负责人: | |||||
统计人员姓名 | 接管日期 | 交出日期 | 检查日期 | 检 查 单 位 名 称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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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法 | ||||||
企业基本情况变更……………………………………………………………………………………………………………………4
企业基本情况…………………………………………………………………………………………………………………………5
企业经营情况…………………………………………………………………………………………………………………………6
资产负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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