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学习稿
        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任宏伟律师 外资企业法本学习稿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对《企业国有资产法》作全面地、基本地介绍,包括该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第二部分是针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重点内容即其第五章规定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内容作重点讲解,以期使听者能够在整体、全面了解《企业国有资产法》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对于该法的重点内容有具体地、更深一步的认识。 
        第一部分《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一、出台过程及出台背景 (一)出台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1028日通过,自200951日起施行。 法律1993年开始起草,历经十五载艰辛起草,跨越三届全国人大(八、九、十届),并经过三次人大审议,最终出台。一直以来由于对国有资产范围的划定和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等问题争议过大,经历了立法机关的多次调研、讨论和修改,其名称也随之由曾经的国有资产法而被改动。 (二)出台背景 第一,出台该法是防止国有资产继续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紧迫性所决定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积累了数量巨大和分布广泛的国有资产,既
有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又有行政事业性资产。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比重最高,市场化取向也最为明确。据统计,截至2007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已分别达到资产总额35.5万亿元和14.8万亿元,金融性国有资产更是接近60万亿元。 如何保护和管理好占我国国民经济主体结构、构成我国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社会制度根本特征的巨额国有资产是全国人民的艰巨而伟大的任务。自1984年扩大国企经营自主权之日起,中国的国企改制已走过二十多年的历程,尽管国家逐渐加大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力度,但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仍层出不穷。虚假评估、低价转让、关联交易等等表现形式,频频出现在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事项当中,国有资产发生重大流失。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国有资产流失呈快速递增态势, 据有关部门统计,每年至少流失800 1000亿元。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1996年底,国有资产流失已达6000多亿元。而2004年在国务院国资委会议上传出,2004年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共清出各类资产损失高达3521.2亿元。对此,专家学者认为这还只是全部国资损失中的冰山一角,全国那些尚待确认的国资损失估计将达数万亿规模。长此以往,国家现有的数十万亿国有资产被蚕食完毕的时日是可以计算出来的。因此,国家迫切需要出台规范国有资产的一部法律。以往关于国有资
产的规范最高级别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而没有将其提高到由全国人大立法的基本法律的层面。把《企业国有资产法》通过以全国人大立法的法律形式公布后,对于加大力度保护国有资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本法出台后,媒体对其评论的大标题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 剑指国有资产流失,认为从此使我国数十万亿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实现有法可依”。 第二,出台该法是由执行《物权法》的必要性所决定 关系国计民生的《物权法》已于2007101日生效。占国民经济主体结构的国有资产尤其是经营性国有资产是《物权法》规范的重要内容。就经营性国有资产以法律形式专门进行规定,无疑将对物权法内容的补充和有效执行起到重要作用。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地位 从商法的角度讲,以企业设立主体的角度为依据,目前我国关于企业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是目前规范公司类企业的主要法律,公司是目前我国企业的主要形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适用于还没有改制完成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针对合伙企业; 4、此外还有集体企业的《乡镇企业法》、以及针对涉外企业的《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的规定,该法规
范的对象是拥有国有资产国家出资企业,具体包括四种,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所以,《企业国有资产法》实际上是《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特别法,是专门针对国有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相关问题进行规范的法律,二者是一般与特别的关系。在适用时应当注意,要把握好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与实施《公司法》之间的关系。《公司法》重在规范公司的组织形式、内部治理结构以及公司与交易相对人的关系;《企业国有资产法》重在建立规范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确立国家出资企业涉及国有资产权益重大事项的基本操作规范。二者在具体规定内容上虽各有侧重,但在实施上,《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与《公司法》是相衔接的。按照《公司法》制度建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此三类是《企业国有资产法调整的重点》,既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要严格执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从民法的角度来讲,《企业国有资产法》实际上也是《物权法》的特别法。众所周知,我国的物权根据所有权主体不同目前主要分为三大类:国有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国有所有权就是指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的所有权。国有资产是目前我国经济成分中占主体的财产形式,其分为三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如政府等行政、事业单位所使用的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如矿藏
、水流、森林等;经营性国有资产,即指国家投资的企业内的国有资产,包括国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经营的国有金融资产。所以《企业国有资产法》实际上是规范三大类国有资产中国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占用、使用、处分和收益的规定,属于《物权法》中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特别规定。 
  三、《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主要亮点 有专家对本部《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内容评价为有四大亮点: 第一,是立法范围广泛,涵盖了全部国有企业的各类型经营性国有资产,尤其是把占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部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也包含在内,使经营性国有资产无一漏网。   第二,是比较全面建立了出资人制度。国有资产责权不明,出资人不到位,被认为是造成国资流失的重要原因。对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它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首次从法律上得以明确。国资委和其他经授权的政府部门可以担当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同时还要承担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这无疑将使国有资产的安全得到更有效的监管。   第三,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动性的权益保护上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企业国有资产在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与关联方的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等流动过程中大量存在低价出售、侵害职工权益、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企业国有资
产法为解决流动中的国有资产安全问题第一次全面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从此有了法律框架。国有资本经营的收益应当属于国家。国有资产要进行预算管理,哪些收入应该编制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当中,国有资产如何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体是谁等问题有了法律框架。虽然此前的《预算法》提出过相似的概念,但没有相关的法律界定。本法相关规定为下一步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打下了基础。
        附:《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企业改制 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节 资产评估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