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最早公司法是什么时候施行的?
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很多人都选择开办公司,发展自己的事业。公司是资本运作的一种商业载体,公司的负责人通常称为法人代表,拥有相对特殊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使权力必须依照公司法。那么,▲新中国最早公司法是什么时候施行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新中国最早公司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新中国公司法的修改历程
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年-2005年)
(一)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49—1956) 政务院于1950年12月29日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凡32条,1951年又公布了《实施办法》,凡105条。根据上述条例和实施办法,私营企业有独资,合伙和公司三种形式,公司仍包括1946年《公司法》规定的五种公司形态。 政务院1954年9月5日公布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该条例规范的公私合营企业虽然名称上不再称为公司,但其实质内容是有限公司的特征,因为它确认公私双方的股份,并确定合营企业股东的有限责任(第5、8条),并规定合营企业的法人机关为董事会和私股股东会会议(第20、21条)以及盈余分配办法(第17条)。 1956年第一季末实现全国全行业私合营后,标志着社会主义改造已告完成,从此私营公司不复存在,《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同时失效,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随之消失。根据1956年2月10日国务院的《关于在公私合营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及7月26日《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指示》,私有股份变为债权,私有股东不复存在。这样《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所规范的有限公司也归于消失,此后23年,中国的企业全部转为国营、集体企业,公司立法被全民所有制企业立法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立法所取代。
(二)全面计划经济时期(1956——1978) 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国家开始按照行业归口、产品归类和方便管理的原则,按行业组建了各种专业性公司。这种公司虽然名为生产性专业公司或销售公司,实际上其本身并非一种从事经营性的公司,而是国家对同行业的企业进行管理的工具,具有行政性公司的性质,事实上这些专业公司后来又转变为各种行业主管机关。从所有制角度看,这一时期我国全面实行集中的计划经济法制,企业组织形式逐渐演变为国营、集体企业两种公有形式,而且这两种组织形式彼此之间也不存在相互交融或联合投资的情况。由此,这一时期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形式在我国不复存在,规范意义上的公司立法亦销声匿迹。
(三)经济体制改革时期(1978—1992) 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经济体制改革时期,作为经济体制微观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一直是改革的一个重点。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我国的公司制度逐渐开始重新恢复,有关公司立法也逐步推进。这一时期我国的公司立法是以有限公司制度的建立与丰富为中心的,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1、关于三资企业 1979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后于1990、2001年两次修正)的颁布,标志着大陆公司立法在停顿23年后又恢复了。这部法律
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第一个正式的法律文件,也是我国公司企业制度走上法制化的新起点。这一法律的颁布,开创了新中国法律确认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先河。此后,全国人大又分别于1986、1988年过《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在2000年修订)。此外,经过20多年的立法努力,有限公司制度已经在三资企业领域建立并逐步完善起来,而且成为我国公司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关于经济联合 198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走联合之路,组织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并不受行业、地区和所有制、隶属关系的限制,并要求不能用行政命令强行组织,而要坚持自愿原则。这一规定可谓是企业联合经营和资本流动的破冰之旅,使公司的组建成为可能,为后来企业联营式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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