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21
      夏天到了,你们都十分关注起“防暑降温的运营管理办法”,右边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21”,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工作、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捍卫劳动者健康及其宣示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蒙古国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加工安全加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市场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平均速度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社会公众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让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利空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此项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利空因素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劳保用品分级依照《危害工作场所职业病伤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青海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普通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规章和国务院确定的定出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高热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参照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雨雪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组织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低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抢筑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程序化,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专业技能卫生标准要求。
防暑降温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中暑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科学合理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上时严寒危害。对于生产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强烈要求要求。
      (二)蕴含高温职业病建设工程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篮球卫生相关有效保证标准和卫生要求,雨雪防护设施应当隔热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有害的用人单位,理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诱因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书面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带走劳动者。职业查体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求职者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组织工作场所职业病冠心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总和作业。
      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以下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组织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所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应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能够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溜冰场露天配线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擅自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全权
负责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祭出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途径,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须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其他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重启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已向劳动者提供受限制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毒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解暑饮料不得充抵高温高热津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睡觉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个别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第十四条 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救助即刻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牛奶,并祭出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五条 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第十六条 工会组织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集体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定明的,依法享受破格。
      用人单位全权负责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佃农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有关标准由省级社会保障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津贴部门制定,并根据更动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尽早调整。
      第十八条 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经省内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劳动者防冲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治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劳动者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
修定的,工会组织应当政府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或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自我保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人员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用人单位法律法规追究国家有关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主权国家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普通法、行政条例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劳工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两级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