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效实施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由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全省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
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本市(州)范围内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经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确定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分别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或监事;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委派、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五)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建立和完善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七)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
(八)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监缴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九)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十)监督管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十一)指导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控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
(十二)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创新,探索符合实际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管理创新,推进管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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