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最新)
为加快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切实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中的引导作用,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X政发〔2015〕32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X政发〔X〕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要求,通过建立政银担合作机制、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助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加快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政策性融资担保业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助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策性定位。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以“支小支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2.可持续经营。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保障其专注服务和可持续经营。
3.依法合规经营。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坚持依法合规,自觉接受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确定XX 电联担保有限公司为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指导电联担保与省担保集团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并参与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数据库建设。
(二)建立政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体系。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合作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参与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降低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成本,控制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利率上浮幅度,降低或取消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合作保证金等。对于参与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享受政府性存款竞争性存放招标、货币信贷综合评价等政策时予以倾斜。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省担保集团开展合作,提升机构信用水平和综合实力,有效分散风险。积极探索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开展合作,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三)建立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体系。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规范内部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有力提升规范
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定期向政策性融资担保主管部门报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政策性融资担保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严防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
(四)建立完善配套政策体系
1.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制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办法,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重点考核担保放大倍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户数、担保费率、风险控制水平等要素。并将考核结果运用到政策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及其他政策中。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2.完善业务奖励和风险补助政策。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其年度对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月均余额,给予不超过2%的业务奖励;根据代偿率给予不超过年度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净损失20%的风险补助。具体按照《XX市担保(保险)业务奖励补助实施细则》执行。
3.完善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
4.落实财税支持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税收减免和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
四、业务模式
(一)支持对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单户企业享受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的贷款总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具体信贷投向要符合国家和区域产业政策导向,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并达到贷款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信用记录等合规评估要求。“亩均效益”综合评价C、D档企业,房地产企业不予享受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
2.贷款用途符合政策要求,主要用于生产经营;
3.企业能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好相关信息数据的报送、更新工作;
4.不完全符合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规评估要求,但因产业发展、金融风险防范等因素需要支持的企业。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二)担保费率。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
(三)风险分担。纳入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的指导比例为银行20%、省担保集团40%、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40%。担保费收入的分成比例由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省担保集团
协商确定。未纳入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的指导比例为银行20%、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80%。
(四)债务追讨和偿额支付。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出现风险后,经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由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代偿
额的一定比例向贷款银行预付代偿额,该贷款可由贷款银行或担保机构负责追讨,具体根据协议确定。其余代偿额待相关债权执行终结后按实际收回金额进行结算。纳入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出险,代偿额由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省担保集团按照约定比例承担。
(五)风险控制。贷款银行贷款发放后要监督借款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若发现借款人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应及时书面告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协商处理,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贷款发生风险后,及时采取诉讼、追讨等措施,并按协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履约后要进行保后跟踪和管理;贷款发生风险后,按照约定做好贷款的风险代偿,并与贷款银行共同向借款人追讨。
(六)申请流程
1.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向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担保申请,经银行和政策性融资担保
机构审核同意后,由银行发放贷款。纳入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担保业务,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数据库上报省担保集团,由省担保集团提供再担保服务。贷款发放后,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分别进行保后、贷后跟踪管理。
2.对因产业发展、金融风险防范等因素需要支持的,但不完全符合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规评估要求的企业,由企业所在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