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我省融资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0.08.23
【字 号】赣府金办发[2010]4号
【施行日期】2010.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江西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金办发[2010]4号)
各设区市政府办、金融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局,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关于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省中小企业局 
省工商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整顿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为目的,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为准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格标准,扎实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二、工作目标
  力争2011年3月前全面完成规范整顿工作任务。通过规范整顿,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达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制度体系,全面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审慎监管,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规范范围
  《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包括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外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注册资本金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必须达到《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限额,最低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原注册资本为分期缴纳且未缴纳到位的,必须在本次规范整顿工作规定时限内缴齐或按实收资本变更注册资本。
  (二)关于机构名称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投资”字样。
  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冠江西省名的,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冠设区市名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
  (三)关于担保业务范围
  担保机构投资业务比例超过办法规定的、不符合条件违规开展再担保和债券发行担保业务的,必须整改到位。
  违反《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违法行为的,必须立即整改并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融资性担保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各项规章制度、机制,要整改到位。
  融资性担保机构违反《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未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或未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要补足到位。
  融资性担保机构违反《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10%的,或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15%,或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要按规定整改到位。
  (五)关于担保从业人员
  融资性担保机构要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未按要求配备的,要按要求整改。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开展调查摸底(2010年4月-9月上旬)
  摸清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是做好规范整顿工作的前提条件。调查摸底要重点摸清全省各地融资担保机构的数量、分布、业务开展、风险状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基本情况。
  1.今年4月上旬,由省政府金融办和省中小企业局印发《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调查摸底。调查摸底情况要进行汇总和分析,并按要求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系会议。
  2.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经省政府领导审定后,将参照国家七部委联合发文的做法,以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的名义联合印发。
  3.由省工商局负责,通过工商登记注册系统再一次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调查摸底,以设区市为单位,全面摸清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金、实收资本金、法人代表及其等)。工作进程定于今年9月上旬结束。
  (二)开展规范整顿工作(2010年9月中旬-2011年2月)
  这次规范整顿工作分初审、复审、整改、核发经营许可证等四个阶段进行,采取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的方式,逐个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规范整顿。
  1.初审工作。以设区市为单位,由各设区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严格按
照本实施方案的规范整顿的主要内容,逐个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初步审查,提出关于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的初审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工作进程定于今年10月中旬结束。
  2.复审工作。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局等部门,采取集中时间、集中人员的方式,对各设区市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复审意见通告各设区市。工作进程定于今年10月下旬结束。
  3.整改工作。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规范整顿意见进行整改,凭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工作进程定于2011年2月底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