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融资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融资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担保业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公司正常运转,有利于公司担保业务健康良性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客户(包括现有担保融资及短期融资余额的客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包括融资担保、短期融资、推荐担保等业务收费。 
第四条          融资担保收费主要是收取担保费。 
(一)担保费原则上根据担保期限长短收取:担保期限不足半年的按半年收取;担保期限超过半年不足1年的按1年收取;个别优质项目在特殊情况下,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担保期限按月收费。 
(二)受保企业仅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我公司同意提前归还贷款需提前与我公司解除担保责任的,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按第四条(一)规定收(退)费。 
第五条  短期融资收费主要包括担保费、综合服务费和委贷利息三部分。 
(一)担保费和综合服务费总的收取比例应不低于总费率的75%,根据合同约定期限在短期融资贷款上账使用前一次性向客户收取;委贷利息由受托银行代收。 
(二)对于期限相对较长(超过1个月)的短期融资,凡实际使用期限超过约定使用期限75%(含75%)以上的,担保费和综合服务费仍按约定使用期限收取,不予退还;凡实际使用期限未超过约定使用期限  75%的,根据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据实结算。 
(三)短期融资受托银行应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由借款人交纳,由我公司代收后转交银行。 
第六条  推荐担保收费主要针对推荐项目,收取评审费。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以上各项收费具体标准根据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以上各项收费标准及具体收费方式应在《委托担保合同》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