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5.17
【字 号】渝财金〔2022〕19号
【施行日期】2022.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经信部门,有关融资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励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财规〔2021〕4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金〔202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政策衔接,2022年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申报截至日期为2022年5月30日,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及经信部门及时组织本区县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做好奖补资金申报工作。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不予受理。
  附件: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5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补条件及标准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拨付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其他
  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财规〔2021〕4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金〔2021〕23号)以及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在2021—2023年期间,
由中央、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设立,采取奖补结合方式,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费率,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下同)服务能力等方面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三农”是指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农、林、牧、渔业行业及农产品加工、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的企业,农户及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农户认定标准按照《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有关规定执行。小微企业行业的划分按〔2011〕300号相关规定执行中,如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国家统计局的分类为准。若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的认定标准,按其执行。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审核及拨付。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担保业务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和审核。奖补资金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奖补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申请降费奖补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重庆市辖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财务管理规范,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重点以支持小微企业、“三农”服务为主业,纳入《重庆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的融资担保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参股、民营融资担保机构;
  (三)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备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清收能力,账务处理清晰、业务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四)上年新发生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额占各类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六)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金融企业财务及业务报表;按规定及时向同级经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七)近3年未发生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
  第六条 申请担保费补贴的银行贷款担保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主体为在重庆市内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三农”主体;
  (二)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
  (三)单户10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三农”企业法人(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担保项目,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含家庭农场贷款、普惠型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小微企业主贷款、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经营性贷款)担保项目,包含展期的贷款担保项目,以及上年获得对应担保期限权数补贴并延续下来的贷款担保项目;
  (四)向小微企业、“三农”主体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5%,且未直接或间接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五)受保小微企业、“三农”主体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以及个人购房或购车等消费类融资担保业务;
  (六)申请补贴的担保项目未享受其他市级及以上融资担保奖补资金支持。
  第七条 奖补资金补贴标准:
  (一)担保费补贴。
  1.对新发生小微企业、“三农”银行贷款担保业务额占新发生贷款担保业务总额不足80%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符合补贴条件贷款担保总额,给予不超过1%的补贴;占比80-90%(不含)的,给予不超过1.2%的补贴;占比90%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3%的补贴。
  2.单笔奖补计算方式:符合条件担保金额×(担保天数÷365)×补贴比例。担保天数为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业务在当年度存续时间。
  (二)融资担保机构绩效奖励。
  1.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发生单户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贷款担保业务占比达到50%的,按符合补贴条件的贷款担保总额,给予不超过2‰的奖励;
  2.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发生小微企业、“三农”主体首次贷款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2‰的奖励;
  3.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发生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贷款担保费率不超过1%(含)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2‰的奖励。
  (三)再担保业务补助。
  对纳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政策支持范围,单笔500万元及以下收取年化再担保费率不超过分险责任部分3‰的、单笔500-1000万元收取年化再担保费率不超过分险责任部分5‰的融资再担保业务,给予一次性3‰业务补助。
  (四)其它
  对“总对总”“见贷即保”等批量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金额的30%计算担保费补贴及绩效奖励。
  单户融资担保机构享受的担保费补贴及绩效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