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工作,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根据《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33号)和《福建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闽财企〔2015〕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本省中小微型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给予无偿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专业从事本省中小微型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补助。
第四条  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按《管理办法》职责分工,每年第三季度前共同完成项目申报期内(指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微型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四)项目申报期内担保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额占其贷款担保总额的70%以上。
(五)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年化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
(六)项目申报期末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00%(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担保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一般风险准备)。
(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提取各项准备金。
(八)接受融资性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在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注册登记,定期向融资性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财务报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以本省融资担保机构为服务对象,再担保和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且资金主要用于再担保和担保业务。
(三)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平均年化再担保费率不超过1%。项目申报期末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余额达期末净资产或省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一定倍数以上(由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具体规定)。
(四)接受省再担保工作协调小组的监管,按要求定期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报送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和相关业务信息。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融资担保机构申请专项资金应完整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
(二)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五)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
(六)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及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社会效益表、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