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再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快全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推动金融机构有效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放,促进我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省再担保公司)是我省专业开展再担保业务的非营利、政策性机构,省再担保公司通过开展再担保业务,有效提升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的我省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分散担保风险,增强经营能力,扩大服务范围,实现可持续经营,进而促进我省信用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省再担保公司遵循“政策导向、市场运作、风险控制”的原则开展再担保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再担保是指省再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提供以增强信用和分担分
险的担保服务,在担保机构不能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的代偿责任时,由省再担保公司按照约定履行最终代偿责任或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省再担保公司将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纳入再担保体系,并进行引导和培育,选择发展态势良好、业务操作规范、风险有效控制的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逐步构建与银行、担保机构的合作机制,建立健全我省再担保体系。
第六条  再担保业务由省再担保公司再担保业务部负责办理。
第二章  业务模式
第七条  再担保业务主要体现为担保机构增信的功能,通过再担保公司对担保机构代偿责任提供补充清偿,降低债权人风险,从而增强担保机构信用水平的制度安排。
第八条  再担保合同法律关系
再担保的合同法律关系在债权人、再担保公司和被再担保的担保机构三方之间,通过三方的再担保协议约定。担保机构将其符合条件的全部担保责任向再担保公司申请再担保,再担保
公司在最高承保额内提供再担保,以增强担保机构的信用水平。代偿发生时,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当担保机构全部财产(包括出资人承诺而尚未实际投入的资本金和担保机构应追偿的债权)清偿完毕后仍不足以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时,债权人可以向再担保公司要求按约定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第九条  风险承担比例与费率
(一)再担保承担最后补充代偿责任,建立再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
(二)再担保费按担保机构担保费的5%~10%的标准计收,并遵循逐年控制、费率酌减的原则。
第十条  损失确定与免责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一)代偿发生时,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当担保机构全部财产(包括出资人承诺而尚未实际投入的资本金和担保机构应追偿的债权)清偿完毕后仍不足以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时,银行可以按实际损失的约定比例向省再担保公司要求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担保机构通过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恶意逃避债务,抽逃资金,并由此造成担保机构实际偿付能力不足的,省再担保公司向银行补充清偿后取得对关联股东的追偿权。
(三)担保机构对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的担保,应主动向再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声明,未主动声明的此类担保项目,省再担保公司可免除相应责任;
(四)担保机构怠于行使债权或放弃债权的,省再担保公司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
(五)担保机构变更反担保措施应经省再担保公司同意,未经同意变更反担保措施的,省再担保公司对该担保项目免除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省再担保公司对申请再担保的担保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申请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相关部门批准,依法在我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办公地点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具备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建立符合规定的担保业务管理、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等制度,具备有同机构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三)依法经营、遵守诚信、运作规范、合理收费,没有信用不良记录;
(四)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
(五)遵守再担保体系运作制度,定期及时准确向省再担保公司报送担保业务和财务等信息资料;
(六)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贷款额须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5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七)纳入再担保体系,从事或部分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达三年以上,实际用于担保业务的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八)经营期间,担保额相对于实收用于担保业务资金放大倍数达1~3倍,近一年发生的年度信用担保业务代偿率不超过3%,损失率不超过2%;
(九)再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向省再担保公司提出再担保申请,递交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省再担保公司收到担保机构申请材料后,按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再担保业务部对担保机构进行初审,风险控制部复核,经评审委员会通过后,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经公司决策通过,符合承保条件的项目,省再担保公司与担保机构、银行就再担保具体合作条件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再担保业务部制作合同文本,经风控部复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签订再担保协议。
第十五条  承保管理
(一)担保机构按再担保协议约定按月报送所有结保项目清单与新增担保项目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银行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保费收费凭证等材料复印件以及贷款卡记录),于次月初7日前报省再担保公司备案,省再担保公司要求补充材料或说明的,以材料补齐时间为收件日;
(二)贷款银行按再担保协议约定按月报送结清项目清单与新增担保贷款项目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企业名称、贷款起止时间、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种类、贷款利率等)并附放款凭证,于次月初7日前送达省再担保公司,省再担保公司要求补充说明的,以作出补充说明时间为收件日;
(三)省再担保公司对收到的新增项目资料以及项目清单进行审核并核定保费,于收件15日内向担保机构发出《再担保业务确认通知》;
(四)担保机构收到《再担保业务确认通知》,无异议的,将所核定的再担保费汇入省再担保公司指定账户,并将《再担保业务确认通知回执》盖章交再担保公司;有异议的,应在收件7日内提出,由双方合议;
(五)省再担保公司收到《再担保业务确认通知回执》,核实再担保费收入,并在3日内签发《再担保业务确认函》按约定分送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