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公布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融资无抵押式担保+银行优惠贷款的办法及企业白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6.10.08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字 号】湘财外〔2016〕30号
【施行日期】2016.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公布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融资无抵押式担保+银行优惠贷款的办法及企业白名单的通知
湘财外〔2016〕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解决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共同出台了《湖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融资无抵押式担保+银行优惠贷款暂行办法》(详见附件)。根据海关统计数据,现将2016年上半年出口额在20-3000万美元的中小商贸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出口融资无抵押式担保+银行优惠贷款暂行实施办法定稿
湖南省商务厅
 
2016年10月8日
附件
湖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融资无抵押式担保+银行优惠贷款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出口无抵押式担保融资
  第三章  风险补偿
  第四章  出口退税融资
  第五章  配套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精神,积极促进金融兴贸,大力扶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快速、健康
发展,有效解决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透明政策、协调联动、规范操作、发挥功效”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财政、商务、国税等政府部门与外贸企业、金融机构联动机制,合理运用政府信用和政策工具,结合市场操作,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低成本、高效率地引导银行流动性资金持续注入外贸实体经济,支持外贸回稳向好。
  第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和相关合作金融机构共同配合实施。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安排并核拨财政资金。省商务厅负责提供企业名录,提出财政补偿资金建议,组织实施政策评估及相关考核工作。省国税局负责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退税融资业务。合作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向企业提供无抵押式出口融资担保。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负责向企业授信和放款。
第二章  出口无抵押式担保融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无抵押式担保融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和银行为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出口无抵押式增信担保及融资的行为或业务。
  第五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企业类型分为两种:
  1、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有自营进出口权且上一年度出口业绩在2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进出口企业。
  2、经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联合认定,且上一年度体现自营出口业绩的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承办企业。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名单制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白名单,有不诚信行为的企业将被纳入黑名单。白名单由省商务厅进行筛选审查,经公示后向银行、担保公司推荐。对于有虚假交易、骗取银行贷款、出口退税和政府补贴等不诚信行为的企业,将被纳入黑名单,取消获得优惠贷款的资格。
  (二)企业在当期有实际出口业务,在贷款银行开设出口收汇账户并接受银行监管,保证出口收汇账户锁定在贷款银行,不得改变回款路线,将货款转移到其他银行。
  (三)符合担保公司和银行所设定的出口融资担保、贷款基本条件。具体条款由合作各方公布。
  第六条 担保公司和银行资质要求。担保公司和银行应具备一定的规模,营业网点覆盖较广,能够为全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及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有满足中小微外贸企业信贷需求的信贷、担保产品;有完备的信贷、担保风险管理体系和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信贷、担保审批效率高,服务简便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