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类管理,及时、全面、客观地反映在保企业风险状态,增强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和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分类是指按风险程度将担保项目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偿还担保债务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 本办法是对集团保后管理相关制度中涉及到的“风险分类”定义、认定标准、调整流程等相关内容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 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业务部门应广泛搜集客户信息,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担保业务风险程度。
(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时,既要对客户财务状况、现金流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又要结合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还款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担保业务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三)重要性原则。业务部门应根据影响客户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区别其重要程度,对其中起重要作用的关键因素进行重点分析。
(四)及时性原则。业务部门应及时、动态掌握影响债务偿还的有利、不利因素,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加强保前、保中、保后管理工作,及时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
第二章 风险分类标准
第五条 集团担保业务按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不同类别。后三类业务合称为风险类项目。
第六条 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分别为:
(一)正常类:借款人还款能力良好,没有足够理由怀疑担保债务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类: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担保债务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债务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类: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企业自身能力无法足额偿还担保债务本息,但通过实施救助,可以化解代偿风险;
(四)可疑类:担保债务已逾期,风险难以化解,集团需要代偿,采取追偿措施或必要的司法程序后,能覆盖大部分代偿金额;
(五)损失类:预计在采取所有追偿措施或必要的司法程序后,仍无法收回或仅能收回少量代偿金额。
第七条 风险分类应根据各类别的核心定义,同时参照各风险类别的主要特征确定。如分类特征与核心定义存在冲突,以核心定义为准。
(一)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可认定为正常类:
(1)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经济效益良好,主要财务指标和现金流量结构合理;
(2)借款人还款意愿强,在其他金额机构的借款还本付息正常,信用记录良好;
(3)借款人未出现重大预警信号;
(4)反担保措施未出现不利变化。
(二)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应至少认定为关注类:
(1)宏观经济、行业、市场、技术、产品等内、外部因素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2)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降幅超过3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数,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不利变化;
(3)借款人负债规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急剧上升,资产负债率快速上升;
(4)借款人对外担保过大或涉及法律诉讼金额较大、笔数较多;
(5)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额度较大、期限较长、成本过高的民间融资;
(6)借款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出现工期延长、超出预算、停工等不利因素;
(7)抵(质)押物价值或第三方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出现明显下降;
(8)借款人经营正常且能按期付息,但以贷款展期或以借新还旧方式归还贷款的;
(9)借款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偿还担保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10)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担保债务偿还的变化;
(11)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12)借款人管理能力下降,或管理团队严重缺失;
(13)项目经理认为的其他事项。
(三)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应至少认定为次级类:
(1)担保债务逾期或由于企业资金链紧张导致拖欠利息或保费超过90天;
(2)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其他金融机构债务,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人经营不正常,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因资金困难处于停、缓建状态;
(4)借款人采取编制严重虚假财务报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融资和担保的;
(5)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6)借款人难以从正规渠道融资,以及从关联方获得资金补充,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筹集还款资金;
(7)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担保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8)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确实无力偿还担保债务;
(9)符合上述主要特征,不扩大担保责任,实施担保救助化解代偿风险的项目;
(10)项目经理认为的其他事项。
(四)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企业,应至少认定为可疑类:
(1)担保贷款逾期超过90天;
(2)借款人实际已严重资不抵债,且缺少关联企业等外部资
源支撑;
(3)借款人处于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建状态,且关联企业无法提供现金流支持;
(4)借款人或反担保方不配合,明显没有偿还债务或承担反担保义务的意愿,有借改制、重组、离婚等手段逃避债务的行为;
(5)符合上述主要特征,扩大担保责任,实施担保救助化解代偿风险的项目;
(6)缺少风险化解手段,担保债务需要代偿,预计采取追偿措施或必要的司法程序后,能收回大部分代偿额。
(7)项目经理认为的其他事项。
(五)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可认定为损失类:
企业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等情况下,缺少风险化解手段,担保债务需要代偿,反担保措施落空或严重不足,预计在采取所有追偿措施或必要的司法程序后,仍无法收回或仅能收回少量代偿额。
  第三章 风险分类认定及调整
第八条 项目经理要严格按照《融资担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规定的检查方式、程序、要
点,完成保后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结果,对照风险分类标准,确定在保企业风险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