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融资担保行为,加强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防范集团公司债务风险,根据《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职责:
(一)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是集团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集团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并为子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提供业务指导。
(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制度,并确保融资担保管理制度得以全面、有效执行。
(三)监督子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建立集团公司
融资担保定期报告机制,并对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的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价。
第五条子公司职责: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融资担保管理体系及制度,建立内部报告制度,定期向集团公司报送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情况。
第三章主要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各子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坚持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
第七条集团公司本部原则上仅对一级与二级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担保费率按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决议执行。
第八条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担保可以采用总额担保方式,对集产业在长各子公司的担保遵循单报单批的原则。
第九条集团公司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 (一)各子公司年末将经决策的下一年度融资担
保计划报送至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报送内容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担保金额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等关键要素。
(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三)年度融资担保预算内集团公司本部的担保事项按照董事会授权,由董事长或被授权人审批同意后办理。
(四)融资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追加担保预算,需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各子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含隐性担保)必须严格执行省国资委“十严禁”规定,严禁对集团公司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严禁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严禁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集团公司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
第十一条各子公司应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集团公司年度总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集团公司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公司本部)年度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各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第十三条各子公司开展担保业务时,应当在湖南省国
资国企在线监管大数据系统中如实填列担保业务,特别是各类隐性担保的实施情况,不得瞒报漏报。每月按要求将担保实施情况报送至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因违规融资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层级的担保管理制度,并落实执行。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如有不符合本办法的情形,限期三年完成整改。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